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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点也只是说谈到,何况这本身就是给局领导的报告,至于讲已交给劳资科办理,是那天张书记对我这样讲的。”
“这个我知道,以前我也看过你写的一些材料,有些话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意思也不一样,如我们局骆主任说市政府信访办实际上是个收发站,我看他当时的意思是指信访办所起的是信息的作用。”
我想,局里对这点可能耿耿于怀,便表示说:“对于这些,我在措辞上会尽量斟酌。”
但是心里又想:这些都是真实的情况,在向上面反映情况时,如果不把这些写出来,如何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呢?
王科长又安慰我:“你不要着急嘛,现在局里不是还没有定下来吗。”
我仍不放心地说:“情况是这个样子,我能不着急?一家子的生活全指望我,等张书记回来了,我还要找她好好谈谈。”
王科长想把报告还给我,我不肯,要他给局领导看看,他也只好收下来了。
十二月六日,我又来到局里,王科长叫我先看看下张书记和徐主任在不在办公室。我过去后见两人都在,回来告诉王科长,王马上同我一起过去。
王科长边走边说:“我们已经到社保局查到了你应补交的准确数字,是一万五千,还不包括滞纳金等。现在这个情况,我们还不知道怎样办才好。”
到了局办公室,王科长又叫了徐主任一起去见张书记,让我先回避一下。
我只有在局办公室等着,也有心注意隔壁办公室的动静。
过了不久,我隐约听到张书记在放声发话说:“…不能说他们就一点错误也没有,他们也有错,…”
许久,王科长出来对我说:“你的这件事还要等一等,不是说就一定有望头,毕竟是丰收集团(原江拖曾为丰收集团公司的龙头企业)的事,丰收集团也总要过问一下,我和徐主任会再去一趟新丰管理处,现在下面正在搞改制,工作都很忙,我在十几号又要到外地去开会,要么你到月底再来一趟。”
我听后,心情有些沉重。
检察官诉案难审 澄清事实斥伪证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市人民检察院万检察官打来电话,请我到他办公室去一趟。
在控申处办公室里,万检察官仔细询问了有关情况,特别关于西湖区法院立案后约四个月未予审理、又转到东湖法院的原因。了解了原江拖组织部长刘焕宇在诉讼前后的表现,市中院在清算组的法官,对是否应该开庭所持的态度;核实了本人对魏群所负责的《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认为是枉法裁定的依据;征求了本人对魏群、郭岚、吴卫兵延误办案应承担什么责任的意见。万检察官一一作了详细的笔录,并让我签了字,按了指印。。
万检察官告诉我说:“这些天我与李检察官进行了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院里有车就开车,没有车就乘公共汽车,确实查到了很多问题,对有关涉案法官也进行了批评,我对他们说:‘你们的做法也太不应该了,这是饱汉不知饿汉饥,你们倒是每个月国家有工资发给你们,人家因劳动争议的纠纷失业在家,没有了生活来源,国家有法律规定应该开庭,你们不去跟人家开庭主持公道,现在倒好,延误了办案,这对人家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你们也应该想一想。’这几个人被我讲的无话可说。”
我深为感动,对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不辞辛苦、秉公执法、认真办案的态度,由衷地表示了感谢。
万检察官又给我看了市中院两次发文的复印件,前一份是二○○○年九月十七日发给各基层法院的通知,文件为《洪经初字(2000)114一4号》,所依据的是最高法院《企业破产法实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三项,说是因江拖于九月十五日被宣告破产清算,终结江拖债权债务方面与经济有关的民事活动;后一份是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发的,是为我提出再审申请后,发给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加紧复查再审并将结果上报中院的指示。
对于前一份文件,我是第一次见到,就其内容来看,并不能说明其终结范围也包括我起诉的劳动争议案,如果说是包括了的话,参照《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和劳动部与最高法院一九九六年八月协商一致的文件规定,无疑是个失误。
谈到二○○○年十月十八日中院驻清算组法官的表示,万检察官说:“我们已找到了当时在场的焦宜松,另一个姓邹的法官已经调到上海工作去了。焦宜松现在说的请况,跟你讲的不一样,讲是他们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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