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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女法官看。
不想她竟用手一推,气呼呼地说:“我还需要你教哇!”拒人于千里之外。
我一愣,是不是因为自己是当老师的,人家会有误会,自觉有所得罪,只好向她赔不是,连说:“不是这个意思,不是这个意思。”
可她连理也不理。
我只得忍气吞声,很不情愿地收起了法律读本,回来后想想又用书面方式,写了一份请求东湖区法院依法请江拖破产清算组作为被诉人参加开庭的报告,并抄录了一九九六年八月劳动部与最高法院协商一致的《关于〈破产企业能否成为被诉人的请示〉的复函》,文件明确指出: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条也做了与上述规定基本一致的规定。根据上述精神,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后,可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对企业在破产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效力予以认定。
我又来到法院,小心翼翼地把这份报告交给了那位盛气凌人的女法官,然后赶快识相地退出,生怕会惹恼了她。
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当我再去东湖区法院时,还好,这位女法官多少改变了一点态度。
“你要清算组作为被告,那你就去江拖请破产清算组盖个章开个证明来。”这位法官提出。
“我个人去恐怕不妥,以我的身份也可能不好去找。”我很为难
“你不去把章盖来,就算是败诉。”可她毫不放松
她又有些嘲讽意味地说:“你要晓得你现在是一个被开除了的人,当然是没有什么身份,你现在仅是一个无业人员,清算组也不会理你;你只能是一个居民上的人,你只可以去居委会说明你的身份,凭居委会的证明去找清算组,如果清算组不跟你盖章证明,那你就算是败诉。”
我觉得心里没有底,还是乞求法院能帮出一下面。
她不容分说地表示:“法院诉讼的原则是谁起诉谁举证,你拿不到证明,我只能裁定你败诉。”
我只好硬着头皮去先找居委会,居委会主任先是说盖章要交钱,而我身上只有10元钱,又说我是打官司的事,她们对这样的事情弄不清楚,还是不肯盖章。
难道被单位除了名的人,就一点身份都没有了吗?
我索性就以原江西拖拉机厂教师的身份,向江拖破产清算组写了个报告,要求证明江拖已经被宣告破产,由清算组全权接管负责。
所幸还好,当我向破产清算组工作人员一再说明情况后,清算组的同志竟出乎意外地帮我盖了章,给予了证明。
我拿到盖有江西拖拉机厂破产清算组鲜红大印的证明,兴奋得像飞一样顶着烈日奔到了法院,虽然汗水淋漓,却也心情特爽,双手把汗湿湿的证明,兴冲冲地捧给了经办法官。
她看了看证明,总算是答应了开庭,表示法院会去找清算组。
为了慎重起见,在九月二十八日,我又向江拖破产清算组写了一份报告,带着诉讼的全部材料找到清算组信访部,跟负责人详细地谈了谈情况。
他们也很爽快,表示法院如来找清算组,这里一定会去参加开庭,收下了我的全部材料。
尔后,我又赶去东湖区法院向那位女法官作了汇报。
到十月中旬,我见仍没有什么动静,便去东湖区法院询问。
这位女法官生硬地说:“这件案子还是不会开庭,现在破产企业,不管是什么民事活动,包括劳动争议,一律终止。”
我心急如焚,写了材料向市中院信访室反映,说国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原则,我真不知如何才能理解,起诉后苦等了五个月不得开庭,到临近六个月的终结期,情况又会是这样。本人十分焦急和困惑,精神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实在是难以承受,特向市中院反映,希望中院能在这仅有的一点时间里,能够直接审理为感,以保障公民的合法诉权。
然后,又到市中院民事庭作了咨询。他们都说根据法律规定是应该开庭,中院已派经济庭法官全权驻江拖破产清算组,具体可以去找一下他们。民事庭的有关法官还为我跟清算组的中院法官通了电话,警告说如不开庭的话,当事人很有可能依法把法官告上法庭,跟法院打官司,最好能够调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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