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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24日,农历正月初一,中院下达《民事判决书》,撤销东湖区法院的判决,认定南昌市第二运输总公司对邱某作出的除名决定尚未生效,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南昌市第二运输总公司为邱某缴纳用人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我看后,受到很大的鼓励,江拖的那张没有公章的文件,不就和没有正式的通知书一样吗?
兴奋之余,我与江南都市报社取得了联系。
下午,我与江南都市报社记者夏震见了面,夏震说:“现在这件事还没有开庭,暂时还不好报道,从形式上看,你的官司是和报纸上的差不多,而且还有更有力的情况,等开庭时告诉一下我,我一定会到庭采访。”
我觉得有几个情况在心里不得踏实,写了情况,准备明天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内容是:
本人于2000年11月25日,交给了贵院要求依法撤消东湖区法院《东民初字(2000)1198号裁定书》、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申请,东湖区法院于2001年2月16日通知本人说:经过复查,同意再审,准备开庭,要求我在一星期之内再交2040元诉讼费。特就有关问题紧急咨询贵院。
1、由贵院依法组成的江拖破产清算组近日是否会结束?现在再审是否还来得及?现收购江拖整合资源、安置江拖职工的江铃集团,其所组成的南昌市江铃拖拉机有限公司,可否延续成为被诉人?
2、按照最高法院制定的《诉讼收费办法》,劳动争议案件属非财产案件,收费仅为30…50元,没有注明附带任何情况,该项收费对我却要2040元,而且已经是错误裁定终结,现将尚未经过一审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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