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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第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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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金字招牌的票房号召力,“八十年代公司”请名导演宋存寿,将《窗外》翻拍成彩色电影。

琼瑶得知此事后,当然是非常紧张。上次黑白电影《窗外》的上映,在家里掀起了如此巨大的波澜,事情还没有完全了结呢。琼瑶可不敢再冒一次险。

琼瑶立即与陆建业协商,希望他不要拍这部戏。甚至她还找到“八十年代公司”的其他合伙人进行游说,希望他们能够放弃。但是“八十年代公司”已经进行了前期投入,钱已经花了,公司新开张,就指望这部电影大卖,怎么可能停下来?

况且,陆建业自认为1964年已经买了《窗外》的电影版权,他们有处置的权利。

琼瑶当然不肯罢休。她只好和制片方对簿公堂。

官司打下来,一审琼瑶竟然输了。

琼瑶起诉的理由是,当初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制片方如果在两年内,不进行影片的拍摄,买下的版权就自动作废。现在,不是已经时间过去八年了吗?

“八十年代公司”反诉的答辩却是:虽然有两年内不进行影片的拍摄,买下的版权就自动作废的条款,但当初已经在两年内拍摄了黑白电影,所以合同是生效的,买下的版权就是没有作废。

这件案子在台湾也是轰动一时。一开始普通民众却是对“八十年代公司”持同情态度,有舆论指责琼瑶,打官司只是为了钱,当初卖版权卖得便宜了,现在想再捞回来一些。

琼瑶当然不管这些闲话,只是将案子继续上诉到高等法院,决不罢休。

接下来人们渐渐明白了其中的原因,知道琼瑶打官司决不只是为了钱,只是想维护自己和父母的亲情罢了。人们很快将同情给了琼瑶。

“八十年代公司”开始反省了,他们看到了琼瑶的立场和底线,他们知道,官司打下去,对他们并没有好处。就算是官司赢了又怎么样?如果人心一失?谁还会去看你的电影?

“八十年代公司”开始和琼瑶协商庭外解决此事。最后琼瑶也做了让步,那就是同意“八十年代公司”继续拍摄《窗外》,但今后不允许在台湾本土上映。

电影拍出来了,却出现了这样的从未有过的怪事,在台湾拍摄的电影,居然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区都能看到,只有台湾本土看不到。

可是,经过这么一折腾,反而有了宣传效果,这部由林青霞主演的电影《窗外》大获成功,票房就不用说了。甚至那时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台湾的观众居然为了看这部电影,要专门坐飞机到香港去。

当初林青霞是靠这部电影走红的。据说,不久前,林青霞花钱买下了这部电影的版权。

时至今日,《窗外》终于可以在台湾本土放映了。

放映之日,又是怀旧的人们的盛大节日!

第3集 初为人妇(1)

《初为人妇》——在《在水一方》(上)琼瑶最善于在她的小说中,融入中国古典诗词中的那些优美高邈的意境。而《在水一方》,却又是琼瑶在这方面特别的典范。

这部小说,将古诗的意境,和小说的人物、故事、氛围,融合得最为完美、最为流畅、最为自然。

《在水一方》书名的出处,是《诗经—秦风》中的一篇,题名为《蒹葭》。

“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溯洄从之,道阻且长。溯游从之,宛在水中央……”

《蒹葭》此诗,得到了历代的诗人们的高度赞赏,认为这是一首情深景真,风神摇曳的绝妙好诗。

一直到现在,这首诗还被我们津津乐道地传诵。稍微读过一点书的人,都耳熟能详地能念上那么一两句。

然而,对于我们中的许多人来说,最初对于《蒹葭》这首诗的认识和启蒙,却是从邓丽君所唱的那首流行歌曲《在水一方》而来。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邓丽君像一夜春风吹来,忽然间风糜大陆。从此之后,她甜美的歌声温暖和抚慰了几代人的心灵。

《在水一方》那首歌曲,从此刻骨铭心地成为了我们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集体记忆。

邓丽君是歌坛的一个奇迹,她曾经带给了我们无数的欢乐和回忆。在中国流行音乐史上,她无庸置疑的是承前启后、开宗立派的一代大师。

邓丽君的形象,就像她在《在水一方》歌中所唱的那位美妙的佳人一样,永远地进入了我们的记忆。

一提到邓丽君,我们马上就会联想到,飘舞在苍苍的绿草和茫茫的白雾之间,那个神秘而遥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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