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嗽�1941年太平洋战争发动后曾命令、授权及准许每一战场之海陆总司令、陆军省官员、战区或占领区内战俘及平民集中营管理人员、日本军事和民事警察以及他们的下属,从事对同盟国的部队、战俘及平民作出违反国际条约与国际法所规定的种种暴行。
关于中国方面,此项犯罪应自1931年沈阳事变算起;被告除上列各人外,尚有荒木、桥本、平沼、广田、松井、松冈及南七名。
10。第五十五项罪状——控告土肥原、星野、板垣、贺屋、木户、木村、小矶、武藤、永野、冈、大岛、佐藤、重光、岛田、铃木、东乡、东条、梅津十九人在1941年太平洋战争发动后曾对大量被拘的盟军俘虏及平民故意藐视国际条约及战争法规之规定,不采取他们职务上所应采取之措施,以确保这些条约和法规之被遵守,因而犯有违反战争法罪行。关于中国方面,此项犯罪应自1931年沈阳事变算起;被告除上述各人外,尚有荒木、桥本、平沼、广田、松井、松冈及南七名。
必须再度指出:虽然法庭在审讯时,甚至刚一开始便对起诉书中所罗列的罪状项目之庞杂、繁琐和不严谨具有反感,并有意要把它们压缩一下以保证审讯的顺利进行,但是压缩成为十项的决定却是在最后判决书中才宣布的。在判决书中,法庭对于那被淘汰的四十五项罪状都作了交代,说明了它们之所以被淘汰的理由。为了避免伤害检察处的尊严,法庭的说明都是以非常慎重缓和的语调作出的。它并未直接指责起诉书控诉项目的庞杂繁琐,或明言其不合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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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讯进程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讯程序是相当复杂、繁琐的。审讯之所以旷日持久,审讯程序的复杂繁琐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之一。
关于法庭审讯程序的内容,除法庭宪章中有些基本的规定以外,法庭自己制定的“程序规则”中还有许多补充的规定。
宪章第十五条,标题为“审讯程序之进行”,其规定如下:“审讯将循以下程序进行:
(甲)起诉书应于开庭时予以宣读,除非全体被告皆主张放弃听取此项宣读。按照远东法庭为补充宪章而自行制定的“程序规则”第一条(甲)项的规定,起诉书副本应于庭上公开宣读的十四天以前送达各被告,副本并应译成被告所了解之文字(即日本文)。
(乙)法庭将讯问每一被告是否承认本人“有罪”,抑或“无罪”。
(丙)检察官与每一被告(如有辩护人者,仅由其辩护人代表)均得对本案作一简括之开始陈述。
(丁)检察官及被告辩护双方均可各自提出证据;但证据之是否被采纳应由法庭决定之。
(戊)检察官及每一被告(如有辩护人者,仅由其辩护人代表)均可诘问任何证人及任何提供证据之被告。
(己)被告(如有辩护人者,仅由其辩护人代表)可向法庭陈述意见。
(庚)检察官可向法庭陈述意见。
(辛)法庭将作出判决及科刑,并宣布之。
——依照宪章这一条的规定,审讯进行从起诉书宣读起至判决书宣布止是分为上述八个步骤的。
远东国际法庭在实际审讯中大体上都是依照宪章规定的步骤进行的,但在细节上也略有变通。它的全部审讯的实际过程是由下列各阶段构成的:
(一)检察方面宣读起诉书。
(二)法庭讯问每一被告是否承认自己有罪。这个步骤在英美法系中称为“arraignment”(控告,责问),是刑事诉讼案中一个最初而且最重要的步骤。在被告听取检察官宣读起诉书之后,法庭将问他是否认罪。倘使他答以“认罪”或“有罪”(guilty),那他便算是放弃辩护的权利。此时法庭便可中止诉讼程序,而依照起诉书所举的罪状径行判决。倘使他答以“不认罪”或“无罪”(not guilty),则诉讼可照正常程序按步进行。在远东法庭受审的所有二十八名被告,当时全都是以“不认罪”或“无罪”作答的。
(三)检察长致“始讼词”。“始诉词”英文为“opening statement”,日本人称之为“劈头陈述”。在始诉词中,检察官就起诉主旨及要点作一概括式的引言说明。
(四)检察方面提出证据(证件、证人)。
这是一个冗长、繁琐的阶段,曾耗时六个月有余。检方证据分为若干部分提出。在每部分提出之前,先由一个陪席或助理检察官作一总的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