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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合同中还提到美方工作人员,如有失踪、伤亡等情况发生,军统应尽最大努
力协助寻找与负责保护美方人员之安全。美方特别提出,凡在美国经过训练,认为
绝对可靠,并已宣誓对盟国效忠之缅甸、泰国、朝鲜、台湾、安南等地人员,经美
方提出,华方认可后,准在本所指挥下工作。
合同最后提到,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凡在本合同签订前有关中美所筹备
期间一切措施与本合同商定条文不相抵触者应继续进行,否则应即中止,另行协商
解决。合同中还规定,在执行期间,如双方均感到有必要修改与增补事项,经事先
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之后,可另行补充签订合同。合同用中英文各缮写两份,中英文
本有同等效力。
第二次签订的补充合同,时间为一九四四年秋,地点为中美所内陈家院子。美
帝方面主持人为美国战略业务局局长杜诺万(W.J.DONOVAN),蒋介石集团方面为
戴笠。参加的人除中美所组长以上人员外,还有军统局各处处长和各室主任,共有
三十余人。
第二次的合同,主要内容是由美帝特务为蒋介石集团培训美式特务人员和向军
统提供美国刑具以加强军统对中国人民之镇压。
合同中规定,中美所决定在重庆成立特种警察人员训练班,专门培训刑事警察
干部。所需教官由美方选派,技术训练工作全部由美方负责主持,教学器材和实习
所需之器材设备等均由美方供给。受训人员由军统选调,所需房屋及训练经费由军
统负担。
这次合同中,还提到美方同意为军统培训高级特务二十名,送往美国受训一年。
除旅费由军统担负外,受训人员在美国一切费用由美方支付,每人一年约一万美元
左右。一九四五年美国海军第七舰队司令柯克上将到中美所视察时,又主动地将送
美受训大特务的名额增加一倍为四十人。
在这次合同中,还提到增加美方供应中美所的交通运输工具和医药设备等问题。
如十轮大卡车由原来议定的五百辆增至二千辆,中小吉普车由五十增至二百,并供
应全部车辆的维修设备和可供三年使用的各种备份材料。医药器材增至可供一千张
病床使用的全套设备和医药。
第三次合同的签订是一九四五年冬天,这时戴笠和梅乐斯均已赴东南视察,根
据他们两人商定的几项原则,在重庆中美所内由美方参谋长贝乐利和军统方面主任
秘书潘其武两人主持签订,内容主要是关于结束方面的事务性问题。
根据第一次合同规定,对日作战取得胜利后,中美所应即宣告结束。有关中美
所一切结束工作,均由军统负责主持。所有美方在华工作人员应即返回美国。中美
所内美方人员所保存之武器弹药和其他生活日用品等,凡已运来中国者,不问数额
多寡,均不计价交与军统接收处理。军统方面所要求增拨之物资及两次合同中规定
应由美方供应之物资,除一千张病床所需之全部医药设备器材仍由美方负责供应齐
全,改在上海交付外,其他各项物资凡已启运来华者均按已启运之数量供应,未启
运者不再供应。双方合作期间,中美所各项资料文件,美方可按需要带走一份外,
其余交由军统处理。中美所美方人员离华后,所有美方在华修建之房屋及各项装备
与陈设物品,均不计价赠与军统接收,美方不再保有所有权与使用权。
组织、人事及活动情况
中美所设主任一人,由戴笠兼任;副主任一人,由美特头子梅乐俾充任。对内
对外一切工作,均由主任副主任共同负责。
双方各设参谋长一人,军统方面为李崇诗,美方为贝乐利。
双方各设主任秘书一人,军统方面为潘其武,美方为史密司。内勤部门设下列
各组:
军事作战组(又叫参谋组或简称军事组):组长尚望,号渭父,系军统所领导
的军委会别动军司令部参谋长。副组长易炜,系别动军参谋处长。两人均系兼职,
实际上由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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