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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与秩序这两个领域是由不同的原则维持的。考察这两个领域,和平与秩序在这两个领域里是以不同的原则来维持的。在这两个领域里,个人都要受到规约、监管、训诫和惩罚,但训诫和惩罚的权力掌握在不同的权威手里。在公共领域,其目的是对民众施行统治,一群组构起国家的男人(妇女在这里没有位置),管理着公有财产,同时承担着谋求公众利益的责任。这里是集体的领域,因此利益也是不可让渡的。正如罗马人所云,公共利益是不能买卖让渡的,它属于公众所有,对它进行管理是行政官员、国王和法律的职责所在,后者即国王和法律是民众的代言人。“公共”与在十二世纪著述里明确下来的“家庭”之间,存在着一个根本性的法律屏障。克吕尼修道院档案保管室里有一份标题为“家庭管理安排”的文献,这是在克吕尼兄弟会教父——彼得?韦内拉布尔修士要求下拟订的一份管理计划;旨在改善修会内部的经济状况;如同家庭当中的父亲一样,这是他的职责和权力所在。“家庭”无疑是家庭生活的基石;在这里,家庭指的是一个与所有民众组成的共同体迥然不同的共同体,由于它限定在天然的空间里,我们或可说,家庭共同体天然的限定空间,就是房子。这个私人共同体,不是由法律管理的,而是受“习惯”的支配。家庭共同体中的某个成员,同时也是更大的社会共同体里的成员,因此也受到法律的管辖裁判,但条件是他们走出私人共同体之外参与公共生活。
私人生活因此就是家庭生活,不是单个人的生活而是集体交际生活,它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许多词汇与“私密”关联到一起形成一系列其它术语。在这些词汇中,mendatio一词值得作进一步详解。这可是个关键的词汇,因为它是进入和谐的私人共同体的初步步骤。但如何翻译它呢?mendatio是一种行为,某个人——仅限于他个人——通过它向某群体的头头宣誓,再通过头头向这个群体的所有成员传达宣誓。成员和头头之间的关系,是一条强有力的感情纽带,在拉丁语和法语中都称之为“友谊”;它是把群体团结在一起的强力黏合剂。这些友谊关系是抵抗“法律”的一道壁垒,它在任何可能的地方滋生成长;并在渗透成功时显示它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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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早期法律中的私人生活(1)
在开始研究所谓的封建社会中私人生活的地位之前,我们必须确定两种对立权力之间的界线;其中之一就是“公共权力”。过去曾长期遮蔽着潜藏于下的社会结构的国家,在十世纪最后20年和十一世纪最初20年,其腐朽不堪的外表开始剥落崩塌,封建社会的本质由此迅速地呈现出来;接下来所发生的事就是私*力开始侵入国家权力。然而,这种曝露于公众视野之下的权力结构实际上并非新鲜事物,它很久以来就已存在。只不过以前的文献很少提到它;因而没有引起人们的注意;如今,这些文献突然之间开始公开地谈论它,这就是被称为“封建制度革命”变化的本质。官方文献从不提及这些业已存在的权力关系,因为它们仍然处于演变的过程中;仍然处于逐渐的形成的过程中;它们还在公众关注的视野之外,在一个我们通常一无所知的领域里。它们就是私人关系,现在,它们被推到了最显著的位置,压倒了其它所有关系。历史学家们通常都一致认为,封建化代表着权力的私人化。譬如,在勒马里涅埃尔的《法国中世纪史》中();我们看到这样一句话:“公法最终呈现出世袭的特征;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公法的习俗,变成了交易的对象。”世袭与交易:这对概念在古典法中有着精确的描述,它们将“私人物品”(即可以买卖、继承的物品)和“公共物品”明确地区分开来。换句更直截了当的话来说就是,随着社会的封建化,公众领域不断萎缩,直至最后每件事物都是私人的,私人生活至此无处不在。
然而; 封建化还应该被视为公共权力的碎化(而且,我认为这个特征是首要的),用勒马里涅埃尔的话来说,就是:“公众权力被肢解而且经常减小到不能再小的地步。”这种权威的崩溃分解最后导致了政府特权的广泛分散;每个大家庭都变成一个建立在自己范围之上的主权国;尽管其范围极其有限,但每个家庭之主行使的权力仍然保留着其原初的特质;即公众性。如此一来,我们也可以说,在封建社会里,任何东西都变成了公共的。而真实发生的事情是,诸多被认定为公共的权力,其重要性不断萎缩直至十二世纪初臻于极至。而后,随着国家开始重新建构,公共权威的范围才再次开始扩展。然而,人们任何时候都没有,即便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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