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部分(第2/4 页)
能方一直强调,这是宗庆后控制着合资公司与非合资公司瞒天过海,蒙骗了达能方董事。但是小学时候大家就学到一个道理,叫做事实胜于雄辩,放在诉讼中就是凡事要讲证据。宗庆后一方有两个重要的证据,一个证据是范易谋亲笔签名的“代加工协议”,这里面主要是商标授权的条款,即“娃哈哈”商标授权给非合资公司使用,同时呢,非合资公司生产产品要交由合资公司来销售;另一个证据是达能钦定的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历年审计报告,对非合资公司与合资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有详尽的记录。
由于有范易谋亲笔签字的“代加工协议”,又有普华永道的历年审计报告,“宗庆后瞒天过海”这个理由听起来很荒唐、说不通:范易谋代表达能集团亲笔签了一个协议,翻过脸来说不知道协议什么内容,失职如此,却仍旧稳稳坐在达能亚太区总裁的位置上,这能说得通吗?普华永道是达能在《合资合同》中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列席达能董事会、股东会,每年审计非合资公司与合资之间的关联交易,现在达能忽然不认这个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了,这说得通吗?
于是在2008年8月4日开庭的潍坊案中,达能干脆撤回了宗庆后在大部分非合资公司任职的证据及相关诉讼请求,仅拣达娃之争开始后,因未到年终审计期而未经普华审计的非合资公司(2006年、2007年设立的非合资公司),就宗庆后在这些公司任职的行为进行追诉。
但是,错已铸成,现在主动权落到了宗庆后手里。被告代理人反问“新设的非合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与之前27间非合资公司的经营行为又有什么质的不同,为什么之前的经营行为达能认可了,这种持续的经营行为到了法院达能就拒绝认可了呢?”要知道撤回证据也无法否定达能已经对非合资公司表示认可的事实,反而恰恰说明达能理屈辞穷,不得不撤回部分不利于自己的证据以混水摸鱼。
董事兼职:允许娃哈哈点灯 不准达能放火(2)
潍坊庭审侧记
达能和宗庆后和解不成,开始启动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与之相反,宗庆后要耐心得多,先详细报告商务部,一切诉讼按兵不动,一定要等政府给娃哈哈回应之后再说。商务部没想到双方经过这么长的时候竟然没有达成一致,一再向娃哈哈追问情况。而法院通知开庭——不管政府与娃哈哈的态度,达能总是占先机。
2008年8月初,我带着两个助理奔赴潍坊,新的战斗开始了。这一次,前来采访的媒体已经成熟、清醒、客观得多,他们认真地查看资料,甚至用法律用语与我对话。这次庭审非常有趣,应该说是所有达娃之争中最有意思的一个。《经济观察》报的记者特意撰写了《潍坊庭审记》,填补了达娃之争新闻形式的空白。
我们也特意加以整理,以飨读者。
潍坊案件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乐维有限公司(达能子公司之一,潍坊合资公司的股东)
被告:宗庆后
第三人:潍坊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合资公司)
简单案情:乐维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诉宗庆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宗庆后赔偿110万元。
庭审一开始;是一幕“代理人争夺战”,即争夺由谁来当合资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争夺第三人代理权,可以算做庭审的热身战。
潍坊的庭审开始;娃哈哈潍坊合资公司的王建总经理到庭参加诉讼,坐在了第三人的位置上。但是开庭时;法官却看到另外一份授权委托书;和另一位坐在旁听席上的女律师。这位女律师声称;她接受了潍坊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的直接授权;代理合资公司参加诉讼。原告律师向法官解释说;在合资公司的《合资合同》中约定;公司参加诉讼;必须由董事会决议授权;而王建总经理的出庭没有得到董事会的授权。法官将王建的授权委托书交由原告代理人审核;上面加盖有娃哈哈潍坊合资公司的公章。原告代理人对公章并无异议;但要求法官查明公章是谁盖上去的。王建反驳说;如果娃哈哈的总经理秘书带着公章去银行贷款;即使总经理没有同意这样做,难道银行能拒绝给持有公章的人贷款吗? 因此,原告询问“是谁”盖的这个公章,没有任何意义。同时;王建称并未接到任何董事会的通知或者决议授权任何人参加诉讼;而自己身为总经理必须参加诉讼;保护公司的权益。
我们抗辩理由很明确,这位女律师持有的“董事会授权”签了三个外国人的名字;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人的签字委托行为必须经过公证与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