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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只露小腿、双手和面部而已。也许他是说游泳衣太难看吧?《纽约时报》确是谈到了游泳衣问题,认为“海滩上男男女女简直一丝不挂”,因而颇不以为然。
洛杉矶市郊阿尔汉布拉有一所中学,那里的女生在搬进新大楼的时候发现只有一间大浴室,大家得脱光衣服,集体沐浴。16岁的女生琼·艾夫琳·劳伦斯不肯这样干,她宁肯体操不及格也不愿意在其他女生面前裸体。她父亲是工程师,看见女儿这般非礼勿动,表示百分之百支持。这位女学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向校方发出禁令,理由是:强迫她当众裸体,是不道德的行为,又违反加利福尼亚州禁止当众脱衣的法令,还侵犯了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权,即个人有生活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她的主张获得了大众的支持,甚至青年们的支持。在同级学生中,就有275名联名请愿,要求设置单人淋浴室。
洛杉矶的法官感到进退两难。他觉得自己应该乖巧一点才是:学校房子早已盖好,女生不集体淋浴,就只好任脏不洗,所以他没有对该校发出禁令。但纽约州的法院可就不客气了。关于第三世的罗素伯爵(即哲学家伯特兰·阿瑟·威廉·罗素)的讼案,也许最能说明战前人们是怎么拘泥礼俗,70年代对放荡行为又是怎么地轻轻放过的。学术界早就知道罗素是个与众不同的怪人,他那些独特的见解超越于性爱和婚姻之上。而且,他在数学和哲学方面都卓有成就,英美两国作家中他的文章写得最为深入浅出,并曾任教加州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所以,当他答应到纽约市立学院担任教授和哲学系主任时,学院当然喜出望外。纽约的记者访问他,报道说:这位哲学家是个上了年纪的人,双眼深蓝,鼻子特大,瘪下巴。有一位还写道:“英国上层人士认为罗素是个疯子。”
纽约主教派教会的主教威廉·曼宁本人就是个英国人,他认为这位爵爷是个伤风败俗的老头子。他给各报编者写了一封公开信,坦率陈述了自己的见解。他先引证了罗素的一些话(“人类只有欲望,并无道德标准可言……只要不生孩子,性关系全然是私人之间的事情,对国家和邻居都毫不相干”),然后提出问题:像罗素这样的人,能摆出来作为青年人的师表吗?纽约市立学院代理院长的回答是:“罗素先生应聘前来是讲授数学和逻辑学,并不讲他个人的伦理观和道德观。”
这样,罗素便赢了第一个回合。但是不出所料,这事果然引起了许多方面的愤慨,例如赫斯特报系、爱尔兰老修道会、美国天主教女儿会、路德教徒公会、浸礼会牧师联合会、美国退伍军人团等等就都通过决议,致书报馆,举行群众集会和抗议游行。但是纽约市高等教育局开会讨论的结果,还是支持这位哲学家。于是罗素又赢了第二个回合。
要是在今天,事情也许就此结束,姑且假定有什么主教会发动这样的圣战,但这是极不可能的。然而40年代初期为父母的可是要竭尽全力防止孩子们变坏的。纽约市布鲁克林区牙医凯先生的太太琼·凯就是这样的一位关心儿女的母亲。她这样想:假如她的小女儿长大之后进纽约市立学院,落到罗素这个恶魔的手里,怎么办?她请教约瑟夫·戈尔茨坦律师,律师替她以纳税人的资格向法院起诉【罗素讲学与她无直接关系,但是学院是市立的,经费是市拨的公款,所以纳税人有权起诉,说是滥用公款。——译者】。他们带了罗素所写的四本书来到纽约州高等法院,向法官约翰·麦克吉汉作证。戈尔茨坦说,这些书是“淫荡的、猥亵的、污秽的、色情的、刺激性欲的、色情狂的、春宫一样的、亵渎神明的、大不敬的、撒谎骗人的、极其不道德的”,也是“思想狭窄的”。
麦克吉汉法官是仰仗民主党坦慕尼俱乐部的大力才当上法官的。他一看到这案件,就知道大有文章可做。他读过一些剪下的报章,知道人们对罗素传说纷纷,有的说他在英国主办过裸体新村,有的说他不反对同性爱,有的还说他欣赏猥亵的打油诗。于是这位法官便手不停挥,一口气写了长达17页的火辣辣的判决书。麦克吉汉说:高等教育局聘请罗素讲学,实际上是在纽约市立学院开了一个“诲淫讲座”。他判断说道:不能以学术自由为名而容许教师胡说学生任意性交是正当的。何况罗素是个外国人,更不应如此放肆。他取消了纽约市立学院的聘约,把这个大逆不道的人打下地狱,结果却是,赶到哈佛大学去当正教授——这一来,哈佛大学当然高兴不过了。
罗素最初对这场官司摸不到头脑。当记者把法庭裁决告诉他时,他只是倒抽一口冷气,说:“这对我是一记闷棍,我不知道怎么看,怎么说好。我只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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