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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警示:
(1)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人们立世的原则当是推己及人。《论语》中有两句话,一句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自己不想要的东西,不要强加于别人身上。另一句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即自己想在社会上立足,也要帮助别人立足,自己想要什么样的生活,也帮助别人达到这样的生活。有德的人生活得心安无愧,无德的人最受做坏事的苦。几千年遗留下来的为人处世之道,今天对我们仍然有重要意义。
(2)迷途知返,回头是岸
人生在世,谁都想过上好日子。但好日子不是靠来的、等来的、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一步一个脚印、不惜吃苦流汗换来的。不懂这一点,总想一夜暴富、不劳而获,势必心生邪念,铤而走险。然而,去偷去抢去骗,过不上好日子,却面临牢狱之灾或送命的后果;昧着良心做黑市买卖,也过不上好日子,却如惊弓之鸟东躲西藏、提心吊胆。所以,生活没有捷径可走,面对现实、带着良知即可从容上路了。不过要常常自省自律,一旦行为出了偏差,要明白回头是岸,勇于迷途知返,及早改正,危害尚可补救。
依法创业 商业宣传应文雅广告内容要合法
在一城市闹市区的路边,人们看到一幅非常惹眼的广告。广告安装在路边一专卖店外的橱窗上,大小约一平方米左右。广告中一位戴着眼镜的中年男子,上身仅穿一件女性的文胸,旁边还有一句说明:“‘峰胸’,就这么简单……”。
由于广告地处闹市,来往行人较多,人们大都会看上几眼。一位周先生表示:这幅广告令其看了很不舒服,无论对男女都不太尊重。另一位市民李小姐表示:每次和男同事路过此广告时,都觉得很不好意思,这种玩笑太过分。后工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此广告强制拆除。
法律聚焦:违法广告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
《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法》第7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全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作为商家有义务遵守法律规定,有义务维护社会的良好风尚,树立文明新形象。如只顾追逐商业利益,不惜违背公共良俗,破坏社会风尚,则必遭舆论谴责和公众的唾弃以及法律制裁。
案例警示:
(1)商家当有羞耻之心
商家是社会文明的窗口,不应蒙尘积垢,但有的商家出格作秀,除了本文例举的让男士穿着女士胸衣的广告以外,其他类似的广告也偶有遇见。是什么原因使商家陷入低俗、恶俗、庸俗的出招怪圈?是商家对名利的无耻追逐。这种做法对文化和道德的污染是十分严重的,它以丑代美、以恶替善、以非为是、以辱为荣。孟子说:“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羞耻心,就是有符合道德的是非善恶观念,它是做人的基点。商家若想在社会立足,当有羞耻之心。
(2)商家当有识美之心
商家是展示美的窗口,引领时尚之前沿。如没有文化底蕴、文明素养,就没有高雅的品位,只能在低级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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