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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特别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24年来,我们国家在许多领域都放开手脚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失误难免,漏洞也肯定不少。
在改革中,一些思想解放比较彻底,风险意识强,有一定背景的人抓住了更多的机会。其中,造成负面影响的我们批评他们是“官倒”。当然这“官倒”的含义可不仅仅是倒腾生意,还包括许多“权力寻租”,简单说就是“有偿租用各类权力为我所用”或者叫“有偿出租各类权力为我谋利”,通俗的说叫“勾兑”。今天偶尔见诸报端所谓“原罪”就是对各时期善于投机者或者叫善于抓住机遇者,获取第一桶金的合法性、公正性提出的质疑。
因此,我对“原罪”作了一个不确切判断。
既然“原罪”只是老百姓对第一桶金的质疑,并非结论。加之当时的法律制度或操纵法律制度的人已经给他放行。因此现在来讨论这个关系老百姓心里平衡的问题就应该理性、公正,并且依法进行。要不,就可能矫枉过正,对谁都不好。
作为问题探讨,我的看法是“原罪”主要分两种情况。
一是“权力寻租”东窗事发者,这种原罪自然有罪。尽管时过境迁,迁延困难,但道义上就叫第一桶金挣得不光彩。如果形成社会舆论,极可能影响今天的发展。
二是因信息不对称、宣传不到位、操作失误等原因致使所谓有背景者抓住机遇的情况,说来好像也有“原罪”之嫌。但这种“原罪”似乎不应迁延追究。
毫不疑问,第一种“原罪”是有罪的。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应予申斥,甚至敦促有关方面加大侦破力度,将不法之徒绳之以法。
难点是第二种情况,坊间人士常说的程序合法,操作得好,该人家发那笔横财。
我这几年做策划遇到的这类现象很多,现在看来,也许正是这些所谓“原罪”改变了整个中国经济总的治理结构。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俄罗斯的改革思路是所谓的“休克疗法”,就是将原来全民所有变为单位集体所有,甚至落到具体的人头上。有点像我们农村土地下放,自主生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是操作上适应大生产的需要而已。简单的看:企业几十年积累的国有资产公平的分给了全体员工,似乎公正。但谁对这些资产负责仍然没有落到实处,所谓“谁都负责谁都不负责”,所有者缺位问题仍然没有解决。从有关报道来看,苏联前期改革效果不好。
中国的城市经济改革走的是另一条道路,先是将企业交给经营班子,签订经营承包责任书,后来发现不少企业越包越穷,庙穷和尚富的现象比比皆是。
我看过当年艺术家们对这种现象作的漫画,一幅说:走一个厂长倒一片车间。还有一幅漫画说:船坏了,钉子还可卖钱,最后一任厂长抠钉子卖的情况。
为什么艺术家和我们这些迂腐小文人都看到了,上级领导和所谓的“改革之父”、“经济之母”们就看不到呢?这倒好,让某些关系户好好的“权力寻租”了一把。不久一批新贵应运而生。
过了好些时候,大概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以后,上边看到了,知道再这样下去,祖宗那点东西就保不住了。比如,金阳县1994年虽然迟了点但毕竟还是进行了商业企业改革。
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出台后,在城市经济生活中“改制”成了善抓机遇者津津乐道的话题。
各地纷纷送出靓女“投怀送抱”,搞的许多已经获得第一桶金或者随时可以通过融资获得资金的各色人等,像野狼抓小羊般席卷全国,我把它称之为“狼性扩张”。
记得四川有位搞茶的老板,请我给他做策划。我们俩一边喝酒一边聊工作。他向我谈的第一件事情就是改制。
他说:“洪老师,你晓得我这个厂好多钱买的不?”
“好多钱嘛?”我问。
他兴奋地说:“老子100万元买的,叫朋友划100万给我,拿到会上亮一下,第二天老子就拿去还了。”
看他得意的样子我即为他高兴也为我们这个体制担心。
乖乖,这不是原罪是什么?鼓起眼睛,伙起权力机构整钱嘛。
对这事尽管我一提起就激动,最近,从报纸上知道这家企业搞得非常好,税收多多的,就业安置多多的,茶农收入多多的。你再想说它“原罪”似乎已经说不出口,只能说:“运气来登了”。
这个典型改制案例以及其他许多放手兼并国有企业的案例告诉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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