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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厂组织部没有这样做。
在“反馈”材料中,协议离岗却变成了擅离岗位,在组织部声称我的调出早已作废,我即要求返岗或把编制挂往省、市人才交流中心,却变成了是厂里要求我回来上班或把编制挂人才交流中心。我近二十来天守在学校被拒绝上班,却变成了我置若罔闻,一直未回厂上班,材料还讲出于对我的关心让我去对方上班,谎言便不攻自破,对颠倒是非的无章决定不敢认定,避而不谈,却又硬撑着强词夺理。
这样的材料真的了吗?
如果作为一级组织,都能实事求是,劳动者何需要《劳动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你能提供那些书证?”
我已提供的书证,主要有江拖在二○○○年一月的“反馈材料”,江拖一九九五年厂字(64号)无印章、无落款的“除名决定”,南昌市人事局干部调出函,以及盖有好几个人事调动部门大印的干部调动表,能证明自己工作表现的有江拖曾报市总工会表彰的“简况”、获奖证书、中国科协地理学会证件、出席市以上学术会议的照片、发表的多篇学术论文等。
有些关键的书证,如离岗协议在原校长夏振川手里;如写有被江拖组织部声称调出的盖章作废、拒绝我上班或挂编人才中心、逼我要巨额买路钱内容的被迫“辞职书”(盖有学校的公章),因在江拖组织部刘唤宇手里。这些我均无法拿到,而当事人违法事实,其本人也不可能会写给我,知情人作证有被打击报复的顾虑。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有些证据还希望得到法院的帮助。
对于“怎样才能证明起诉书中所举的事实?”
江拖的“反馈”材料已经不自觉地暴露了当事人滥用职权、侵害我劳动就业权利的事实。
如有些证据和事实得到了认定,叙述了我的离岗待调是经过了双方协商同意了的,这个书证的真实内容,且不说当事人夏振川现在不敢拿出来,就算其没有保管好,也是他自己的责任。
又如有些内容明显不能自圆其说,“反馈”材料既讲我是通过与校方协商,被同意离岗以待调令,又说我是擅离岗位、没有办理任何手续,若书面协议不能作为手续,夏振川与我协商同意离岗,他应该负什么责任?如果真是旷工。何需要等五年之久,创下江拖厂的纪录,这种说法如何解释得过去?
特别是面对我给江拖、给市政府转到江拖的材料所提到的重要事实,江拖的“反馈”材料不敢正视,更不敢提及解释,回避了刘焕宇称我的调出过了三个月就已经作废了的话,隐去了我连续“赖”在学校近二十天被拒绝上班的现实存在,对除名决定不盖公章、不通知本人、又不肯出具证明,不敢亮出来加以解释,……等等这些不可抹杀的事实,在面对面的法庭辩论中,当事人如何回避得了。况且他们在“反馈”材料里这样做的表现,在证据学上其本身就是一种默认。
作为全权接管江拖的破产清算组,应该要求该厂的刘焕宇、以及已退休的夏振川到庭。即使这两人心虚不敢到庭,清算组也能认定无公章的“除名决定”无效,驻清算组的中院邹法官和焦法官就曾表示该决定无公章,是无效文件,可以恢复编制、续办社会养老保险等等。
报告在最后仍然寄希望于东湖区法院,指望能够尽快给予开庭,作了特别强调:
延误开庭,只有责任当事人所企望,只有他们才会竭力加以阻挠,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当然,本人也不会停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二月四日,我没有找到郭岚。
十二月五日找到郭岚后,把《有关询问情况详细说明的报告》交给了她。问她说:“星期五(八日)是不是再来?”
“不用来了,有事会通知你。”郭岚淡淡地说。
一个星期过去了,没有任何消息,既不好去询问,也有些不大愿意去碰钉子。人家不愿意跟你办的事,去了又有什么用呢?估计现在又是跟我打时间的消磨战,最后贻误不办,这种可能性很大,特别是碰到我这样的案件,她会去得罪本院的同事吗?江拖会坐等东湖区法院来开这个庭吗?清算组的政府官员会真愿意坐在被告席上让她来开庭吗?
又是一个星期过去了,法院还是没有任何动静,找这位女庭长又很是难找,找到了又还是那句话:“有事会通知你”。
一位热心的同学对我说:“到法院打官司,实际上就是打钱,而且是要现的,我认识郭岚,可以把她请出来吃餐饭,你可以好好跟她谈谈看。”
我难置可否。一是没有钱来做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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