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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的立场上,看“*主义法学家”挂在嘴边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立法原则”等等大词,可能会不以为然,但在宪法明确宣示“四项基本原则”的中国,大词对政治家的压力,可能超出一般民间知识分子的想象。
我们翘首仰望作为最高立法机构的全国人大,希望有资格摁表决器的全国人大代表们,能以政治家的智慧和胆识,冷静回应法学界的争论。和谐社会应是和而不同的社会,自由争论本身就是一件好事。政治家无须像法学家那样,以阴谋论看待不同的论说,亦无须怀疑上书者是不是沽名钓誉,妄图以绝响搏出位。我们主张,政治家们采信哪种观点的准绳,既非意识形态化的教条,也非高尚或者卑劣的道德宣示,而是为《草案》注入一种什么样的灵魂,使它更好地关照中国民众的福利需求。正是这一点让我们知道,我们此刻身处何处,又要去往何方?
我们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代表们:请将细枝末节的法律条文留给术业有专攻的法律家们,你们所要思考的,是中国如何选择未来的大问题。尽管有关国家命运宏旨的《草案》被暂且搁置,但终有一天需要你们而非争论中喋喋不休的任何一方做出选择。我们期待你们做出一个充满智慧的公开的无畏的选择。
“第四条”会否变成美丽的花瓶
谁都不会否认“制度反腐”之于弊绝风清的意义。但是,如果我们的制度得不到足够的尊重,不合乎法治的精神,结果是否会像制度制定者预想的那么美好?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的“第四条”,展现给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亲属的“禁入令”,刚一亮剑,就让我们陷入这样的担心。
我们相信,中国数百万公安民警和文化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可能比我们还要担心。依据“第四条”,与他们“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非但“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法律人知道,与文化官员或者警官有直系血亲关系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爸爸妈妈、儿子女儿、孙子孙女、外孙外孙女,乃至与文化官员或者警官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伯伯叔叔姑妈、舅舅姨妈、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侄儿侄女、外甥外甥女,都不能开办歌舞厅、游戏厅。这还不算,“第四条”同样禁止近姻亲关系的亲属,投资经营娱乐场所。也就是说,文化官员和警官的岳父岳母、公公婆婆、小舅子小姨子、小姑子小叔子、亲家公亲家母,乃至于伯母婶娘、姑父舅妈姨妈、侄女婿侄媳妇、外甥女婿外甥媳妇、堂姐夫堂妹夫、堂嫂堂弟媳、表姐夫表妹夫、表嫂表弟媳妇,等等,都不能经营娱乐业。可以想象,一个文化官员或者一个警察,除非他或她是从福利院走出来的孤儿,除非他或她一辈子不结婚,否则他或她就会妨碍他或她的亲人亲戚从事娱乐场所的生意。
我们从不怀疑法规制定者的反腐决心,也体谅他们的良苦用心。2000年,“旧条例”颁发的第二年,河南焦作“天堂”影视厅的火灾烧焦了77人,违规办理一张假治安许可证的警员和越权发证的文化市场管理者被判入狱。嗣后,青岛市公安局一副局长在扫黄风暴中泄密被开除。综观娱乐场所牵连出的*案件,无不昭示制度设计者、文化官员和警官们往往是*型娱乐场所的合伙人、获益人和保护人,大凡可以用规模最大胆子最大良心最黑行为最狂来形容的“娱乐场所”,必有文化官员或者警员或者他们的亲属在做“鸨”。或源于此,去年,部分地方的公安机关相继发出“民警家属不得在娱乐场所谋生”的禁令。喊“好”者相信,此举喻示公安机关的反*在向纵深挺进。时隔不久,“新条例”把“回避”的范围,扩大到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虽此,我们并不敢肯定地说,公安和文化主管部门反*的成果,一定会随着回避范围的扩大而扩大。据报道,“天堂”影视厅案件中被判刑的文化官员和警官,与经营者既非直系血亲,亦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甚至也不是近姻亲关系。他们*到一起酿成大祸,与他们是不是亲戚并没有直接的关联。当然,我们并非以此全盘否定“第四条”,更不是推翻“变权力反腐为制度反腐,改事后监督为事先预防”的反*思路。我们只是疑虑“第四条”会否在执行中变成一只“美丽的花瓶”。看公安部2003年发布的数据,中国有警官167万人,假定每个警官有10个亲戚符合“第四条”的回避条件,那么,全国至少有1670万人将因为他们的亲戚是个警察,而放弃投资娱乐场所的机会。我们可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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