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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4年6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给被告,期限从1994 ;年6月20日起至1995年6月20日止,用途为流动资金,月利率为12。078‰,用款计划分四期使用,分四期归还。被告还以n2833748号房产作借款抵押。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对抵押贷款合同办理了公证和抵押登记。原告于1994年6月24日划给被告人民币500万元,于1995年1月3日划给被告人民币40万元,合计贷款人民币540万元。合同期届满后,被告只偿还原告部分利息,原告催收无结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贷款人民币540万元和利息、罚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又查,原告原称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其义务,原告未按期提供贷款,理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被告违约金;被告逾期不偿还贷款,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归还原告的贷款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尚欠原告贷款人民币540万元和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应如数偿还。
上述款项,被告应于1996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人民币240万元和逾期利息;1997年2月30日前清偿全部本金、利息。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到期不能偿还原告贷款,原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0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不予退回,被告将承担之数于1996年12月20日前迳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林良军
广d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戴 ;勇
夏天想:“深圳皇龙国际大酒店系列五个案子,皇龙大酒店本身和金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为调解结案;宝安龙腾实业公司和宝安和谐贸易发展公司为判决,并以被告接受一审判决而审结。唯有区大郎、区二郎兄弟的家乐大酒店不服判决,要求上诉。但事实清楚,不可争辩。而且,我在规避人民银行的规定,情急生智创造的‘转移抵押权’的问题,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这点既可笑,又有点意思。”
原来,当黄忠惠以一个诺大的皇龙宾馆抵押给湖贝金融服务社,签了3000万元贷款合同后,只贷款了500万元,便被人民银行停止了贷款业务。这黄忠惠也不是省油的灯,派上律师罗加日三天两头到湖贝金融服务社吵闹。夏天经常被庄宇总经理拉去应付他们。夏天被吵得烦了,放出话来:“两条路,一是把抵押换了;二是当人民银行放开业务后,以转移抵押权的方式,找其他公司贷款出帐。”
这话出来,让黄忠惠与罗加日律师推敲了不少日子,最后,他们选择了后者。
夏天看到法院的判决书同意他提出的概念,不无得意地在心里说:“没有想到,我还有点法律方面的慧根呢!”(未完待续。。) 上午,夏天到总行参加两个会,一个是计划处原来的处长调到王火炬所在的支行当行长,新换的处长,叫王明,要作上台的主旨讲话,请各支行的计划信贷科长到总行开会。二是法律处沈丽霞处长牵头,请湖贝支行和福田支行的同志商量深圳金凯歌发展有限公司的官司问题。
夏天参加完第一个会议,随即赶到法律处。这时,福田支行的杨乐经理已经来了多时。夏天马上开玩笑说:“对不起,让你与处长单独相处太久了!”
杨乐反击说:“你看我是敢对处长下手的人吗?”
夏天不理他,转而问沈丽霞处长问道:“沈处长,杨经理没有为难您什么吧?”
沈丽霞也大方地笑道:“没有,这你就放心吧。我倒是听说,你被王行长惯坏了,谁都敢得罪,什么话都敢讲。”
夏天急忙申辩道:“你是从哪里听到这个消息的?这对我的进步不利呀!要避谣。”
大家取笑了一阵,副行长冯老刀来到法律处,沈丽霞随即向他汇报情况,接着,请夏天介绍当初湖贝支行为金凯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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