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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票人员和选举主持人核对投票人数和所投的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凡选举无效,须当即宣布,并重新组织投票。
在确认投票有效后,统计投票结果。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4、代表候选人的当选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如获得过半数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代表候选人得票数相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选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
另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选举总选票数的1/3。
各选区计票结束后,由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补选。
代表资格终止的,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与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五、间接选举
(一)间接选举
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选举程序
1、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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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或联合,以及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提出。
候选人名单提出后,如果提出的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法定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法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然后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主席团向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4、投票
主席团主持投票。
出席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人大全体代表的半数,选举才能进行。
5、计票和宣布当选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和大会主席团人员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选举结果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6、补选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或资格终止的,其缺额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原选举单位人大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补选。
补选时可采用差额选举方式也可采用等额选举方式。
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六、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一)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特别行政区成立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选举会议成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所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并予以宣布。
(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选举方式由全国人大的有关决议作出专门规定。
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军队负责组织协商选派。
七、选举经费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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