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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管理处开,你去不去?” 王科长又对我说。
“我是不是好去呢?” 我试探地说。
“就怕到时万一碰不到唐方明,我们跟张鑫平讲行不行咯?” 我真想去,他又把话缩回去,知道我与张鑫平不大好说话。
一提到张鑫平,我就气不打一处来,说:“那个张鑫平,我原来认都不认得他,谁晓得他是怎样搞的,老是会这样跟我过不去。”
“是哦,那个张鑫平对你是有一些说不出的味道。” 王科长附和着我。
“这件事跟张鑫平讲有什么用嘛?提起他这个人我就来气,他跟我谈到这件事时,他说他对两边都搞不清楚,他在组织上,当然站是在组织的一边,顾也只能是顾组织。而唐方明倒不是这样,在对这件事的态度上,现在就是唐书记在这里,我都可以当着他的面说,连他都讲原江拖的做法是不对的。”
这时,王科长好似来了兴趣,拨通了徐主任的电话,跟徐商量说:“秦付根到我这里来了,我们看看几时还是去一下新丰管理处吧?他们答应跟人家解决就解决,不答应的话我们也好跟秦付根回复,你看呢?”
王科长通完电话,告诉我说:“徐海根这两天身体不舒服,我们要到下个星期才能够去得成。”
我爽快地说:“行,这么长的时间都拖过来了,我也不会在乎这么几天。”
出来后,我又去了一趟市检察院,还是没有找到万检察官。
报告搁笔夜三更 邻里火灾惊人心
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我满怀希望来到南柴俱乐部,见门口没有停王科长那辆熟悉的自行车,心想他可能又不在了,但既然来了,就总要进去看看,还好,王科长在里面。
我老着脸皮说:“王科长,对不起,也没有办法,一个星期跟你报一次到。我刚才在外面没有看到你的自行车,以为又找不到你了。”
王科长开玩笑说:“难怪我的自行车会被偷掉来,原来是你盯到了我的车子。”
接着,他讲了一大通一年之内丢了三辆自行车的头痛事,有一辆还是借的。
说到正经事,王科长告诉我,他已经与徐主任约好,会在二十五号星期五去新丰管理处,二十七号星期一可以跟他联系。
这一天,我又去了一趟省检察院原址,在招待所问到,省检察院的控申举报中心,又刚搬到市郊区检察院里面临时办公了。
我来到郊区检察院,找到了省检察院控申举报中心的临时办公地点,在这里,我一眼就认出来了以前收我材料的那位检察官,他帮我查了一下记事本,说我的材料早在三月初就已经转到市中院了。
我想,这样跑来跑去也不是个办法,应该准备一份详细的报告材料给市检察院,光用嘴说起不到多大的作用,这样做也要郑重些,即使再找不到万检察官,也可以留在的他办公室,等找到他时也好谈些。
晚上,我为了能较好地跟市检察院交涉,查找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资料,一直忙到次日凌晨 3点多钟,写出了《要求按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中院纪检的报告》,报告内容是:
本人于二月七日,收到了贵院《洪检申决字(2002)01号刑事复查决定书》,二月九日写了材料,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要求对东湖区法院魏群枉法裁定、郭岚和吴卫兵玩忽职守故意贻误办案依法追究的申诉》。经询问,省人民检察院已转给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市中院纪检监察室的梁主任说:原由市人大发转办单到中院,确认东湖区法院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行政赔偿一案,由于市检察院的介入,中院已经中止此案,现在检察院应该将情况和行政处理意见告知中院纪检,或把案件移送到中院,中院好进行行政方面的处理,否则中院的工作难以进行。对于市检察院的工作,中院已经配合,也希望检察院能配合中院的工作,这是有规定的。
经查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在第一百三十四条有这样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未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被举报人,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另外,市中院《洪经初字(2000)114…4号文件》中所提到的《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1第35号),也已查阅,在第十二条及其第(2)项、(3)项的叙述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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