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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部分(第3/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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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活充满了信心,居然是因为百姓们一旦遇上了不平之事便可以进行诉讼。

中国人有“厌诉”“耻讼”的传统价值观。对于官员来说,在他管辖的境内若是不出讼案,其政绩将会被上官认可。因此,一些为了追求政绩的官员便恶有事没事来打官司的百姓。而对于百姓而言,“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不是遇上迫不得已的情况,普通百姓宁愿用“吃亏是福”来安慰自己也不愿去受那种有理却输官司的罪。

然而永乐皇帝登基后,却过一系列的改革使得百姓们发现:一旦自己的利益受损,只要勇于去衙门告状,那么多半能够获得公正的判决——若是出现明显不公正的判决,那也不要紧。如今一字并肩王一系的“巡回法庭”四处巡回,只要将这种判决不公的案子递上去,绝对是有杀错没放过的。

当然,如今百们打官司仍然需要缴纳所谓的“诉讼费”,这笔费用不仅包括了以往打官司时所缴纳的官司钱、递状费、审案费、杂费等,其中还不包含起诉者需支付的“鞋脚钱”、“酒食钱”、“宽限钱”、“买放钱”等额外费用。这笔费用并不低,但原告却乐意支付。因为,只要官司能够打赢,那么败诉方的赔偿金额中自然也就包含了这笔费用。一贫如洗的会不会因为这不菲的“诉讼费”而却步呢?答案是不会。因为只要某个官司胜诉十拿九稳,那么自然就会有人愿意将“诉讼费”借贷给原告,供原告去打这个官司。

谈到这种借贷,那就不得不提及师。

在中国古代,打官司首要向官衙呈递诉状,陈述案情。由于普通百姓大多不识字,无法用文字来表述案情,于是就只好请那些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诉讼的基本程序及其堂奥的人来帮助。对于那些“足未尝一履守令之庭,目未尝一识胥吏之面,口不能辩,手不能书”的乡野村夫和市井百姓来说,没有讼师的帮助,想要让案件获得受理无异于登天之难。

在前,由于以刑去刑、追求无讼是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基本精神属性之一,讼师的活动恰恰与统治者地息事宁人、追求礼让地无讼观念相违背,所以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严禁讼师的代理活动,把讼师蔑称为“讼棍”,认为他们是“挑词架讼、搬弄是非”之徒,因此讼师的社会位以及社会评价相当低。然而现在那些讼师们却抖了起来,因为新修改的《大明律》中不仅承认了讼师地合法地位,而且规定凡打官司者,除了代写诉状的基本费用之外,胜诉方在获得败诉方的赔偿金额后,还需从中划出十分之一作为讼师地酬劳——一师只要一个月能够打赢一件标的为一百贯的官司,那么他的收入便至少有十贯。而一年一百二十贯地收入,已经足以令一家五口过上小康生活了。

在这种益的驱动下,遇上没钱打官司的原告,只要胜诉

,那么讼师们便哭着喊着也要为原告垫付“诉讼

在普通百姓的眼中,如今遇上了受欺压、受屈辱之事很方便保护自己的利益,自然心情会变得愉快。而黄观却对这种诉讼成风地风气不以为然——在黄观的领地里,他就是法官。他可不愿意普通百姓有事没事就打官司。除了不喜欢麻烦外,作为孔孟子弟地他更推崇孔子对待诉讼的观点:“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因此,黄观更希望通过长期地道德伦理教化和统治阶级的以身作则,使争讼者耻于争讼来达到“:里不讼于巷,老幼不讼于庭”地和谐恬静的理想境界。

只可惜黄观已经离开了权力中心。对于这种不满,黄观如今却只能深深地埋到心里。

……

回到~的老家后,黄观颇为低调。

在他看来,如果是衣锦还乡,那么高调一下也没什么。可是在建文年间黄观便是二品官了,如今却没了任何官职——虽然如今是有邑一等男爵,也算是步入了贵族行列,但是在黄观看来,男爵的爵位毕竟太低,远远比不上当初的二品官。

然而将黄观将昌伟带到友人家中进行托付时,却惊讶地发现,有邑一等男爵在家乡竟然那么吃香。当黄观提出将黄昌伟留在家乡的县学里学习时,友人毫不犹豫地答应照顾之后,却提出让黄观将他的十八岁的二儿子以及十六岁的三儿子带到吕宋去发展。

一开始黄观还以为这是一种易子而教的表现。虽然觉得吕宋的读书氛围和本土没法相提并论,但如果直接说出来,又怕友人多疑以为自己不愿意照顾他的二儿子和三儿子,因此黄观虽说答应了,但脸上仍然不免多少带了点踌躇。

每个人所交朋友总归不会与自己相差太大,黄观的朋友自然也是聪明人。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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