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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切,购买力强劲,也只能望“地”兴叹。
地价决定房价吗?
在包文第一部分,包先生讲完土地拍卖推高地价的观点之后,举了一个例子进行证明,然后继续引申说——“地价大幅度提高必然大幅度提高房价,最终都要摊到购房居民头上。地价大幅度提高还会大面积冲击房地产市场,首先是与这一地块相邻的楼盘会受其影响而纷纷涨价,然后再向四周辐射。”
这种观点,其实是成本决定价格论。按照成本法的定义:成本法是以得到现在不动产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作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和应缴纳的税费来确定其价格的一种方法。而业内人士大都知道,开发商通过“招拍挂”这种方式去竞价而得某块土地时,他在最终确定他为取得这块土地而愿意付出的最大价钱时,他通常是应用剩余法去作测算的。而剩余法从严禁意义上来说,无非是成本法的一个变形。虽然,它同剩余法也有所不同,那就是,它需要对未来的房价作个预测,但这并不影响它从本质上来讲依然属于成本法。认为地价高导致开发成本上升进而影响房地产价格的观点,犯了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成本决定价格的逻辑错误。我们不妨做一个简单的假设,一家开发商能分文不花地拿到一块地,他最后卖的房价,还是会与那块地周边房产的现行价格相当。这种现象很普遍。
土地拍卖是“扶强抑弱”,但不能狭隘地理解
包文第二部分说,“我国当前的土地拍卖,是拥有强大资金(不能与综合素质高完全划等号)的企业战胜弱的,只能说是在产生着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作用”。他举例说:“最近我到一个中等城市调查,得知该市去年拍卖的土地,全被来自大城市的实力强的房地产企业所拍走,本市企业因‘实力’不足,只好‘望洋兴叹’。这个城市有位业内人士说,长此以往,本地许多企业将因为无力竞拍土地‘无米难为炊’而被淘汰。”
我对包先生的这个观点感到非常尴尬。因为,我们实行市场经济10多年了,按道理,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观念深入人心了,可是包先生还在狭隘地坚持“小圈子利益”和“诸侯经济”的观念。市场经济的特点是优胜劣汰,没有生存能力(或者实力)的企业被淘汰,再也正常不过,否则,怎么会提高效率呢?市场经济不是养老院,不是福利院,如果让任何水平的企业长生不老,那么,这个市场是缺乏竞争力的,更是缺乏效率的。君不见,传统的国有企业大多缺乏效率,就在于这些企业缺乏退出市场的机制,从而机制僵化。至于小圈子的利益,第一,我不认为对当地利益有什么损失,因为,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因为高水平企业的加入,市场的容量大大提升,竞争能力也得到提高,从而整体经济效益也会提高,于是,当地的税收、百姓的福祉等等也相应得到提高。如果维持在低层次、低水平的竞争档次上,当地房地产业的发展步伐将大大缩减,甚至停滞不前。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第二,哪怕当地利益受到损失(一般不会),但对于整个国家的房地产市场的发育也是良好的,破除了地方保护,对于净化市场,意义重大。第三,当地能力不够的房地产企业利益受损,与当地整体经济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陈代谢的必然过程,不值得大惊小怪。
何来 “危险信号”?(2)
房地产不是“暴利行业”吗?
包文第三部分说,“1996年至2003年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统计表明,有3年(1997年至1999年)为全行业亏损。在不亏损的另外5年中,最高的2002年全行业平均利润也只有%。”于是得出房地产不是暴利行业的结论,并指出房地产其实是微利或者亏损的行业,他认为,比重最大的原因是,我国有32000多个房地产企业,与有限的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开发任务相比,一直处于“僧多粥少” 的局面,一多半弄不到土地的企业,常年窝工亏损。但是,他们宁愿背着亏损的重担而不宣布停业或破产,主要是想有朝一日弄到土地而东山再起。
我想问包先生两个问题:第一,统计出来的结果是否可信?包先生的统计数据从何而来?第二,在我的记忆中,早在实行土地拍卖之前的三四年,就有房地产商在媒体上抱怨说他们是亏损的。而且,如果土地拍卖挤压了房地产商的利润空间,直至让其亏损,那么,为什么在2003年10月发布的“福布斯2003年中国内地富豪榜”上,涉足房地产的多达35名?作为对比,福布斯全球富豪榜中,500富豪只有30人左右是地产商。这究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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