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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第2/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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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在婚姻中已沦为附属品,因此,只要有钱有势,便可轻易扼杀一个女子的幸福。有的家庭,儿子未娶而死,为了不使已死的儿子有未曾娶妻的缺憾,也为了家族的荣耀,以金银或仗势力强行聘娶女子嫁给死人,婚礼一丝不苟,婚后,女子一辈子与一块木牌位同居,既不能改嫁,也不能怠慢公婆和“丈夫”,活活地被囚禁一辈子,除非她自愿殉死随夫。可悲的是历代也有不少女子受礼俗影响颇深,在订亲纳采后,如果未婚夫猝死,便抱着“姻缘天定”、“好女不事二夫”等观念,与木牌位举行婚礼,自愿恪守丈夫牌位,终身不渝。

“我晕倒啊,居然还有曹操的事,他这家伙居然也帮着自己的儿子搞冥婚啊!梁山伯与祝英台这也算是冥婚?”一语说。

“冥婚的初衷有不满人间黑暗,崇尚纯真的坚贞不渝的爱情的意思啊,但后来就发展成了一种封建迷信,”我指着第三种说,“前两中还好点,这种是最恶劣的!”

冥婚流传于周代并被明令禁止,《周礼·地官》载:“禁迁葬者与嫁殇者”。后世还曾出现过为已亡的未婚男女联姻的“鬼媒人”。

唐代冥婚已成风俗。韦后为她的弟弟与萧至忠的女儿按“六礼”举行冥婚,以慰藉这一对夭亡青年男女。更离奇的是戴君孚所著的《广异记》,记载一则冥婚的故事:长洲县丞陆某,家素贫,三月三日,家人悉游虎丘寺。女年十五六,以无衣不得往,独与一婢守舍。父母既行,慨叹投井而死,父母以是为感,悲泣数日,乃权殡长洲洲后。

一岁许,有陆某者,曾省其姑,姑家与女殡同地。出经殡宫过,有女婢随后云,女郎欲暂相见。某不得已,随至其家。家门卑小,女郎靓妆,容色婉丽,问云:“君得非长洲百姓耶?我是陆丞女,非人,鬼耳,欲请君传语与赞府,今临顿李十八求婚,吾是室女,义难自嫁,可与白大人,若许为婚,当传语至此。”其人尚留殡宫中,少时,当州坊正从殡宫边过,见有衣带出外,视之,见妇人。以白丞。丞自往,使开壁,取其置于厅上,数日能言,问焉得至彼,某以其言对,丞叹息。寻令人问临顿李十八,果有之,而无恙自若,初不为信。后数日乃病,病数日卒,举家叹息,竟将李子与女为冥婚。

至宋代,为男女当嫁娶而未婚先死者举行冥婚已有一整套礼俗。据康舆之的《昨梦录》记载:北宋风俗,男女年当嫁娶未婚而死的,由男女双方家长请专做冥婚的鬼媒人互通“帖子”,各以父母命祷而卜之,卜算吉利,就由男女家长为之制做冥衣,备齐冠带、衣裙等,交给鬼媒人,“合婚”仪式在男子的墓地举行。墓前放置酒果,设两个相并的座位,两座后各立一尺余长的小幡。未祭时,两幡凝然不动,祭毕,祝请男女相就,如果合卺,“其相喜者,则两幡微动,以致相合。若一不喜者,幡不为动且合也。”如果担心男女年幼“或未闻教训”,那么“男即取先生已死者书其姓名生时以荐之,使受教;女即作冥器充保姆使婢”,以促成女教。可见,宋时冥婚已形成习俗。民间有许多专营此事的鬼媒人,操办冥婚仪式,收受双方家长的答谢钱财,以此谋生。

冥婚在清代也颇盛行,据清孙樗的《余墨偶谈》说:“山右风俗,凡男女纳采后,若有夭殇,则行冥配之礼。女死归于婿茔,男死女改字者,另寻殇女结为婚姻,诹吉合葬。冥衣楮饰,备极经营。若婚嫁后,家君宰曲沃时,曾有邑绅三姓以争冥配兴讼者。”

由于统治阶级的提倡,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仍在部分地区流传这种风俗且一直延至现代,据报载,一九九○年十二月下旬,上海县鲁汇乡北徐村有一个农户的女儿七岁夭折,至此已二十年了,想到阴间的女儿该出嫁了,便从陈行乡某村物色到一位已死亡的二十二岁的男青年,经双方议定,到冬至这一天,男方家长开着两吨卡车到女家搬运嫁妆,女方二十多人到男家“吃喜酒”。中午,燃放鞭炮,冥婚之繁闹与正式婚礼无异。

“我晕倒啊,现在居然还有搞这样的事的?”一语说,“男方家长还开着两吨的卡车搬嫁妆,怎么跟鬼子扫荡似的!”

“女方不还有二十多个人到男方家‘吃喜酒’嘛!”

“那你觉得你看到的那张照片中的那对男女是在举行冥婚吗?”他又问。

“可能是吧,我看他们两个人都不太正常,尤其是那个女的,看上去令人心寒得要命,如果要是他们举行的是冥婚的话,那么他们都是死人!”

“如果按这上面说的第三中冥婚的话,那么那个女的很可能是活人,她须得为她老公守寡。”一语又喝了一口饮料,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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