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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马力荐的,精通刑律,所以啊,这个案子只能请萧执衣你亲自看看,到底有甚么地方存疑了。”
萧家鼎道:“你们都看不出来,我哪里就能看得出来了?”
话是这么说,但是萧家鼎还是饶有兴趣地翻看了一下。邓县尉赔笑拱手,道:“那我就走了。”说罢,他迈步出门走了。
萧家鼎简单先翻看了一下前次上报时的判词,案情是这样的:本县黄岩村的一个姓童的妇人,她的六岁的儿子不见了,她便四处寻找。结果在他们村边的河水里发现了儿子的衣服裤子,便请了人在河水里打捞,结果捞上来一只手臂!童氏从手臂的手腕处缠绕的链子认出是自己的儿子,便到衙门报官了。衙门差役在附近寻找,在不同的地方发现了另一只手臂,还有双脚,以及从腰部砍断成两截的躯干,还有肚肠等内脏,最后,在臭水沟里发现了一个小孩的头颅,经过辨认,正是童氏的儿子。于是捕快便对全村人挨个进行询问,有人说那天看见孩子的叔母赵氏曾经在这臭水沟处蹲着,他还打了一声招呼,而童氏也证实此前曾见到赵氏与人私通,赵氏应该是恼羞成怒,杀死自己孩子泄愤。于是,捕快便将赵氏抓了起来。
康县令亲自升堂审讯,开始这赵氏不承认杀人,康县令动用了刑具,最后这赵氏招供了,说她因为跟孩子争吵,推了他一下,倒地时脑袋撞在石头上死了,她害怕了,就把尸体分尸了,借口打猪草,把尸块和衣服裤子都放在背篓里,到处乱扔。由此破案,原审以故意杀人判处其斩刑。
他又看了州府的发回重审的批语,就一句话:“本案存疑。”
发回重审的案子,先要经过刑房审查,层报司法、县尉,再经执衣审核后,保送县令,然后县令根据重审的情况和草拟的判词,再次升堂问案,最终作出判决。
这个案子负责重审的书吏,复查的司法、邓县尉,都觉得案子没有什么问题,所以报送到了萧家鼎这里。
萧家鼎于是开始翻阅卷宗。卷宗材料不多,也就是一些口供和证言,另外还有仵作对尸块的勘验填写的尸格,最后,还有收缴的分尸作案用的菜刀一把。他很快就把全部材料看完了,只是那把凶器菜刀,没有移送过来。
刚刚看看,他的书童文砚就回来了,抱着一叠的判词。放在了萧家鼎的面前,擦了一下汗水,道:“全都超找出来了,都在这里,是吴东海承办的所有案件的判词。”
萧家鼎点点头:“辛苦了,你去问问邓县尉,说童氏杀侄儿案分尸的凶器菜刀在哪里?请他移送给我看看。”
文砚答应出去,很快又回来了,道:“邓县尉说了,凶器都存放在证物库房里,不能随案移送,如果要看,只能去证物仓库看,或者等康县令升堂的时候看,那时候凶器会作为证据出示的。”
萧家鼎点点头,开始思索这个案子。
要说疑点,从现代判案的证据标准来说,这个案子肯定是证据单薄的。除了口供之外,唯一有力的证据就是那个村民看见童氏曾经蹲在那后来发现了死者头颅的臭水沟边的证言。其他的证言都没有起到直接的证明作用。那分尸用的菜刀,因为没有血迹鉴定,也不知道上面的血是不是就是死者的,甚至是不是人的。关于作案动机童氏的证词又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赵氏始终不承认自己与人私通,而她的口供又是在遭受了酷刑的情况下作出了,要是在唐朝,这是正当的取得证据的方式,但是对于来自现代的萧家鼎来说,这个就有很大的疑点了。这种证据在现代属于非法证据,是要排除的。这样一来,这个案子的证据就非常的单薄了。
难道州府说的“本案存疑”,就是指的这个?
萧家鼎马上就否定了。因为学法制史他知道,在中国古代,口供是证据之王,只要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也可以定案。所以从唐朝时的定案证据标准来看,这个案子已经是证据充分的铁案。所以,州府所说的存疑,应该不是说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
那州府所说的存疑又是什么意思?
他百思不得其解。最终,他决定先写下了同意刑房草拟判词的意见,报给康县令升堂问案再说。
康县令看过之后,吩咐萧家鼎道:“明日早上升堂审理此案,你告知邓县尉,让他安排。”
萧家鼎答应了,去找了县尉,说了县令明日要升堂。邓县尉赶紧安排衙役去传证人、被害人明日一早到堂。安排好之后,邓县尉低声问萧家鼎:“执衣是否找到了案子的存疑之处?”
萧家鼎摇头道:“这个案子案犯已经认罪,又起获了分尸的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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