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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找经纪人。
艺人签约演艺公司,演艺公司的职责是为艺人安排工作,培养艺人,做宣传公关等;艺人的职责是服从演艺公司的安排,为演艺公司赚钱;
经纪人是介于艺人和演艺公司中间的角色,职责是协调艺人与演艺公司之间的工作。经纪公司是为一些没有签约演艺公司的艺人准备的,经纪公司为前来的艺人(一般是没名气的)寻找试镜的机会,而艺人在试镜成功后付一些中介费用。当然经纪公司也有大的业务,例如为某部大制作的电影拉赞助,为演艺公司介绍大的项目,为制作人介绍好的剧本和演员。
就像李明基这里那样,一般的演艺公司会结合出自己的经纪公司,特别是在中国更是最寻常。李明基在一开始就开诚布公的和他们谈过合约上的问题,其他的没有说过什么过分的要求,当然了,这个时候的合约唱片公司与后世的那些唱片公司来说有着巨大的优势,那就是艺人更需要仰仗公司的宣传力度,也因而唱片公司的比例获得更地打比例收入的。
后世中2000年到2005年五年中娱乐界最热门的两个词语莫过于“超级女声”合约风波和“黄圣依星辉事件”了,前者在创下地方卫视综艺节目的收视新高同时,各种“幕后新闻”源源不断;而后者则犹如一部现代娱乐圈的《罗生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天一个新状况,扑朔迷离,充满悬疑。这两个娱乐事件之间有一个共通的地方,就是都与演艺合约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着惊人相似之处,当时可是在在娱乐圈引发了有关演艺合约的大讨论。
2005年8月具体是哪天李明基忘了,只记得是在八月的时候在中国中国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的“中国法治报道”节目播出了“超女”签约事件访谈引发了有关超女合约的讨论。受访的法律专家称:天娱公司与“超女”们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在“超级女声”中,进了10强的选手必须与天娱公司签长达八年的合约,否则就不能继续参加比赛,除此之外她们还要一切听公司的安排,否则将赔偿高达500万元的违约金。
当时的法律专家表示:天娱公司的这个规定是违法的,所以合约也就是无效的,选手们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除这种合同。而当时的成都赛区的第四名冯家妹曾向天娱表示因为想继续学业而解约,天娱却要家妹做出一个匪夷所思的保证:“保证今后再也不踏入演艺圈!”这样不近人情的“霸王条款”和长达八年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卖身契”让人非常质疑天娱公司在超女演艺合约上的诚信度,直接影响“超级女声”的口碑。这是典型的逼着人家新人作出的“霸王条款”以及卖身契合约啊,李明基当时就下了这样的一个定论。
天娱公司一口气用极少代价签了50位“未来之星”让人感觉犹如“守株待兔”:“我先把你签了,哪怕你后来再红,合约也在我手里。”虽然说天娱搭建了“超级女声”这个平台,使这些少女有了展现才华的机会,有了一炮走红的契机,但作为成熟的演艺经济公司,考虑更多的应该是如何培养和规划签约选手的未来,而不是只想到从她们身上获得巨大利润。
“黄圣依星辉事件”其实就是未来超女合约纠纷的预演。对于这个事件各有各的看法,但目前为止,这个事件对黄圣依和星辉两方面来说都没有任何好处,双方都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可以预见,在超女比赛全部结束之后,这50位选手中如果有一半选手要求解约的话,天娱公司将陷入接二连三的合约纠纷中。支持超女的网友们表示:“我们希望超女们都能和天娱和平解决合约问题,湖南卫视也不要再操纵比赛结果,否则我们联合起来罢看湖南台、罢买酸酸乳,后果也同样严重。”社会舆论的导向从另一个方面也为超女合约事件带来新的压力,如果天娱处理不好这一事件,带来的负面效应也许会大大超过靠出卖超女得到的佣金。
这两个娱乐圈的合约纠纷可以说是当时中国娱乐圈的普遍现象,天娱公司使用的是“守株待兔”之方法。而关于黄圣依和周星驰的公司星辉合约事件,呵呵,就他所知,是由于,事情是因为黄圣依本人私自接了一些活,没有告知公司,没有经过公司的同意。
简单点理解,是不守公司规定,不尊重公司的表现。
她私自接活网上写出来的有两次:真怡美服装代言事件和《男人装》照片事件。
服装事件批露是因为代言发布会那天,黄圣依没有出现,因为星辉公司没有安排她去。服装公司怒了,感到被耍了,因为服装公司
和黄圣依签了代言合同的,合同上有黄的亲笔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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