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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分成租册(1754—1790),呈下降趋势,平均实收额指数为70%左右(从早期的74%下降到七八十年代后的56%);定额租册,平均实收额指数为82%;
福建龙溪县(1753—1799),平均实收额指数为71%;
福建闽清县(1756—1799),平均实收额指数为62%。
4。十八世纪末:
直隶旗地中的八项旗租地,在十八世纪末已完数占额征数的三成到五成不等,平均为34%;
安徽祁门李姓亨嘉会租簿(1783—1800),趋势有降有升,平均实收率约为78%;
歙县亨嘉会分成租簿(1783—1800),趋势不明显,平均实收额指数为64%;
浙江嘉兴某姓租册(1784—1796),平均实收额指数为90%。
其中大多在八成以下,一些地方甚至只有五成、六成。可见地租占单位面积产量的比重,即地租额,并不是一般所说的百分之五十,而不过百分之三十左右。在包括自耕农在内的全国粮食产量中,约占百分之十二的,或更低一些。'10'
十八世纪中国民间社会经济领域发生的这些变化不是偶然的,也与政府的政策及法律规定间有着某种关联。
这种现象的达成,究竟是由于农民“斗争”,还是某种“情让”(或所谓“道义经济”),即传统儒家理念作用的结果?抑或是市场上“交易双方的一种日常性调试”?对此还存在不同的意见和争论,也很难给出一个断然的回答。
换一个角度来看,如果说中国历史上存在若干农民大起义(十八世纪几乎没有),同理,在日常生活中农民也可能有很多方法来对付地主,并由此渐渐修改了制度。我们不应把农民的这种能力,总与其行为的成果割裂开来。也不应把他们的形象理解为只是逆来顺受,懦弱不堪。这,应该说是一种互动的结果,或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种常态(用“日对仇讐”来形容这种关系并不妥当)。
依据张五常“佃农理论”的说法:随着某一地主土地由个别佃户向着更多的佃户出租,同一地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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