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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中国企业家的原罪问题。他的初衷是希望自己和其他私有企业家,通过强化道德伦理、提高商业道德意识、追求阳光下的利润,创建一个健康公正的中国经济。但正如杨鹏所说:“冯仑也许没有料想到,他的‘原罪说’引发了另外一种声音,刺激了一种潜在的政治取向,有人开始强调要对私有企业家的原罪进行追究和清算,这显然与冯仑提出‘原罪说’的初衷偏移了。”
刘宗坤在其《原罪与正义》一书中告诫道:“原罪论只有在《圣经》独特的世界观框架中才有意义,相反,把它简单地移植到现代世界观的框架中而不创造性地阐释,则只能导致荒谬的结论。”
因为逞思维一时之*,悍然把宗教中的原罪概念引入到中国的企业界,让它成为一个流行的词汇,以至于现在一提起原罪,就会直接和中国的企业家划上等号,让所谓的“原罪企业家”成为日益累积的民怨最直接、最易于倾泄的出口,而负有主要责任的有缺陷的制度和贪腐的权贵阶层却隐身其后,这不太公平。从这点上来说,冯仑是以自己知识分子的矛,对自己企业家的盾发起了一场他难以意料的攻击,受累的却是整个企业家阶层。
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将原罪概念笼统地置于民营企业家身上,必会误伤良民,给一些本分从商的企业家的事业和生活也涂抹上一层阴影,这是不公平的。”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也指出,如果将原罪的概念借用过来套在民营企业家脖子上,“逻辑上是错误的,政治上是有害的,更不符合历史”。
关于中国式原罪的由来,各方人士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看法,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个是冯仑的观点,他认为原罪是最初制度安排上的困境和悖论造成的源发性疾病。冯仑在其《野蛮生长》一书中阐述了这种悖论所导致的原罪:在中国,人们没有钱才办公司,而创业资金大多靠借高利贷所得,而这种高利贷转成的资本金,一开始就面临着“必须暴利”的压力,于是走私、投机倒把、偷税等非法的暴利行为成为商人们的必然选择。而靠着家里借高利贷的4000元跑到北方去倒卖电子商品的黄氏兄弟,便是冯仑书中这种“由最初制度安排上的困境和悖论所造成的源发性疾病”的典型。
一个是吴晓波的观点,他认为原罪是人们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观念突破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吴晓波在其《激荡三十年》一书中指出:“在改革开放最初的十几年时间里,观念的突破一直是改革最主要的动力,哪些地方的民众率先摆脱了计划经济的束缚,哪里就将迅速地崛起,财富向观念开放的区域源源地流动。而很多的改革又都是从‘违法’开始的,那些与旧体制有着千丝万缕关联的规定成为改革的束缚,对之的突破往往意味着进步,这直接导致了一代人对常规的蔑视,人们开始对制度性约束变得漫不经心起来,他们现在只关心发展的效率和速度。”
西方宗教中的原罪,为什么会在中国“泛滥成灾”(2)
一个是经济学家张维迎的观点,他认为原罪缘自于制度的不确定性。张维迎提出,不确定性可以划分为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政策的不确定性(制度的不确定性),创新划分为技术的创新、商业的创新与制度的创新。而我们中国企业家很多时间在忙于应对政策的不确定性、在忙于制度创新,而西方企业家主要在忙于应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技术、商业的创新。因为“工夫在诗外”,稍有不慎,企业家就会掉进各种“陷阱”。
一个是学者秋风的观点,他认为是权力寻租导致了原罪。秋风说:“原罪的根子就在*的官员身上、在*的公共制度身上,受益的是官和与官勾结的商。官用暴力来垄断资源,交给垄断公司经营,官商勾结的特权群体,就是原罪的主体。都是‘权’在作怪,‘官’在作怪。”
另外,时事作家刘登阁也在其《原罪……转型期中国企业家原罪的反思及救赎》一书中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中国式资本原罪的最大特色,与其他时代、国家的资本原罪的最大区别在于,资本往往与权力形成程度不同的共谋关系、分赃关系。个别掌权者靠出售或出租这种本应由全民享有、授予并监督的公权力来谋一己之私;另一方则用资本非分地赎买这种权力,以谋求更大的资本利益,并因此而剥夺其他人平等享有这种权力的机会。民营企业家的原罪问题,本质上是权力市场化的原罪问题。”
当然,还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就是认为一些企业家缺乏法律意识和道德约束力,从而导致了原罪的滋生。秋风分析了这种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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