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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的。便说:“你放心吧!送你到潮汕大厦。说到做到,不会难为你的。”
杨铭文坐进轿车,夏天还没有开车,他就开始讲起与贷款有关的问题,说:“那天法院通知开庭,我没有去。我老是觉得,去到法庭,你看看我,我看看你。更加不好意思。”
夏天说:“你没有去,吴兴旺不承担原来那1000万元的贷款担保,当初让你重新找来他的房地产办抵押增加500万元贷款便缺乏意义。”
杨铭文好像有点吃惊地说:“吴兴旺不承担原来1000万元的抵押责任?我告诉你,当文化大厦的项目进入到拍卖阶段的时候。我会通知你的。”
夏天笑着说:“我知道你这个项目已经转给建行做抵押,而且办理了书面东西。”说完,看了杨铭文的脸。看到他稍感尴尬。又说:“最近老是联系不上你,也不把新的电话号码给我?”
杨铭文顾左右而言他地说:“我最近准备搬家。搬好家再跟你联系。”
夏天看到他已经有躲债的思想准备,也不多说话。把他送到东门南路的潮汕大厦门口,让他下了车,自己开车回湖贝支行不提。
话说郝文婷赶到省高院,法官当庭宣读对深圳宝安福利床业公司贷款纠纷案的二审判决书。在庄严的国徽下,法官起立后,看到全体起立的人们,严肃地读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粤法经二上字第1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
法定代表人:陈胜利,村委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法定代表人:王显耀,行长。
诉讼代理人:郝文婷,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新安镇海滨路2栋。
法定代表人:陈连平,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工业村民委员会(下称工业村委会)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经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l994年12月27日,深圳市民银行湖贝支行(原名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后改为现名。下称湖贝支行)与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下称福利床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湖贝支行贷款给福利床业公司人民币320万元,月利率12。078‰,期限12个月。福利床业公司以工业村委会所有的房产(粤房字第267975e#、267698a#、223521g#)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湖贝支行。同日,工业村委会出具了实物抵押贷款声明书。上述合同及抵押贷款声明书经深圳市宝安区公证处公证并向宝安区国土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湖贝支行依约于1995年1月10日将贷款320万元划入福利床业公司帐户。合同期满后,福利床业公司仅支付了199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320万元及1996年3月21日至今的利息、罚息未还。工业村委会亦未履行担保人的责任。
另查:工业村委会于1994年12月20日出具一份证明,该证明称:我村法定代表人张锦秀同志,负责我村的全面工作。我村现将座落于宝安区工业村内的厂房共三栋(房地产证号:267697e、267698a、223521g。价值伍百陆万圆整)作抵押物,由深圳市宝安区福利床业有限公司向深圳湖贝金融服务社贷款人民币350万元整。我村愿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连带责任。
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湖贝支行与福利床业公司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福利床业公司和工业村委会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福利床业公司尚欠湖贝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20万元和利息、罚息(利、罚息从欠息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偿还之日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清结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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