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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了一会,徐平问道:“你可是查清楚了,童七郎窖里烧造的真是仿我家里的白酒的盛酒器?这种东西我知道有人做,却一直不知道是从哪里来的。”
“千真万确,实际上这本地很多人都知道,昨晚抓的赌徒,还有来拉瓷器去开封府的船主呢。童七郎的窖口在山里隐蔽,又靠着黄河岸边,可以上船从黄河到了汴口转汴河,一路水路到开封府,极是方便。”
“这件事情,有些意思了。”徐平把书放下,站起身来踱了几步。“李通判,你觉得这样的事情该如何处置?”
“待制是说,童七郎制仿冒瓷器的事情?”
“是啊!他制瓷器可并不犯法条,但买了瓷器的人假冒我家的酒出卖,大略可以算诈欺官私取财,依律与盗贼同罪。那你说,这童七郎按法该如何判?”
李参有些迟疑,想了一会试着说道:“是否可算知情而取?”
徐平笑道:“他不是取,他是卖啊!这个童七郎,可不简单啊,做什么事情都算在官府的前面,连律条都如此清楚!李通判,你可是要上心了,不要被一个烧瓷器的小民耍弄。这件事再加上他参赌每次都只带一贯钱,这是故意钻律条的空子,做了事还不想受严惩。如何处置,你可要仔细想好,不然会被百姓耻笑!”
徐平心里感兴趣的,是突然发现这个年代造假贷冒充不好判罚。虽然可以算是诈欺官私财物罪,依盗贼论,但仔细想想,这样也不合理。
《唐律》中大量的其他罪行,都会注明到了什么程度与盗贼同,还是按照治理盗贼的原则来惩罚。把经济案件一股脑全部算成刑事案件,在商业不发达的时候还可以说得过去,简化法律规条,但商业繁荣起来这样做就不合理了。
商业行为中各种说不清楚的违法违规数不胜数,如果都按刑事犯罪那样,不仅仅是处罚过重的问题,而且审理起来旷日持久,势必会影响商业的繁荣。但是法律规条不改,也不敢快审快判。刑律动不动就流几千里,甚至杀头破家,一旦有错就无法挽回,审理的官员在会被追责的情况下必然束手束脚。
看来,商业要想正常发展,还要有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不然终究会出乱子。现在还只是三司自己发力,一旦把民间的商业行为也带动起来,这问题可就突出了。
李参就是觉得童七郎的案子难以下手,才来问徐平。若想重判,没有适用的法律规条,李参又没有法外施刑的魄力,当然他也没有那个资历与声望。
徐平是有的,李参正是想让徐平把事情担起来,对童七郎法外施刑,一了百了地解决河阴县这里的乱局。
法律定出来并不是死的,终究只是个参照而已,官员并不一定要完全按照法律判案,只要你的理由能够得到上司和百姓的认可就行。像春秋决狱之类,法外施刑,一事一议,以后其他案件不能援引成例而已。
但要这样做,官员自身资格要过硬,让别人说不出话来。
像张咏为崇阳知县,管库小吏带一文钱出来,被发现之后向张咏叫板:“一钱何足道,乃杖我耶?尔能杖我,不能斩我也!”便就是当时规定,盗罪一贯以上才能处斩,一文钱按律最多就是杖刑而已,而且张咏作为知县只能判杖刑以下的案子。
结果张咏留下了那流传千年的判词:“一日一钱,千日一千,绳锯木断,水滴石穿。”然后亲自持剑斩了小吏。
这是典型的法外施刑,哪怕就是在当年的太宗时候,也没有人认为张咏说的判词把盗钱数额弄到一贯以上就合法了,那只是一个借口而已。事后张咏没有因为此事受到处罚,只是上下都认可了他的做法。当时正是进士大规模地扩招,而且被重用的时候,宋太宗正要借这件事确立进士们的地位和权威,同时打压胥吏而已。
李参恩荫入仕,法外判刑他还没有这个资格,他下面的孟州僚佐就更加没有。
徐平是一等进士出身,龙图阁待制,永宁郡侯,而且圣眷正隆,铁了心要处置童七郎,完全可以像当年的张咏那样,对童七郎法外施刑。(未完待续。)
第53章 查税
正午的阳光照耀在大地上,刘小乙端着盆在地上洒了水,可不大一会,便就蒸腾干净不留一点痕迹。只有高大的银杏树遮住一大片阴凉,坐在下面分外舒爽。
李参站在树下,想了好久才叹了口气:“这个童七郎,实在是滑不溜手。他在这里开窖口,赚了大把钱财,却不买房不置地,只是一些浮财,不赋不税。再加上窖里烧的那些仿冒的酒器,在赌场里从不滥赌,可知是个十足的刁民!但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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