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遽出之,何也?”
曰: “此古人忠厚之道也。古人之绝交不出恶声,君子不忍以大恶出其妻,而以微罪去之,以此见其忠厚之至也。且如叱狗于亲前者,亦有甚大故不是处,只为他平日有故,因此一事出之而。”
或曰: “彼以此细故见逐,安能无辞?兼他人不知是与不是,则如之何?”
曰: “彼必自知其罪。但自己理直可矣,何必更求他人知?然有识者,当自知之也。如必待彰暴其妻之不善,使他人知之,是以浅丈夫而已。君子不如此。大凡人说话,258多欲令彼曲我直。若君子,自有一个含容意思。”
或曰: “古语有之: ‘出妻令其可嫁,绝友令其可交。’乃此意否?”
曰: “是也。”
下层社会的家庭里,离婚之事多半更为常见,因为如果没生儿子或夫妇不和,纳妾并不是可行的办法。一个不能尽职的妻子,最简单的办法是把她送回去。洪迈提到一个箅匠的女儿嫁给了一个渔夫,但是被休了,因为她不会缝缝补补。由于父母已去世,她无处可去,结果沦为乞丐。洪迈还提到一位因病被休弃的女继承人,她的病可能是癫痫。
显然各个社会阶层的人都发现离婚不是什么愉快的事。司马光感叹,男人该休妻而不能休,多半因为人们认为哪怕是对男人,休妻也很窘困。朋友和亲戚都会尽力劝说男人不要休妻。洪迈说起一位州官——郭云,他在梦中受到任职期会缩短的警告,感到非常害怕,就写了休书休掉妻子杨氏,十几年来他们一直过得很好,而且已有了三四个孩子。郭云搬到另一个住处,几个月里,朋友和亲戚们都试图劝他回家。杨氏的哥哥在旅行途中前来拜访,烧了休书。然而郭云仍独自住在别处。
离婚女人并不都是很可怜的;事实上改嫁似乎非常普遍。一个被县令休了的女人,不久后又嫁给一位县令。前述故事里,陆游的第一个妻子与宗室子结了婚。尽管被休掉的女人常常抛下孩子离开,但是也有例外。比如名宦吕蒙正(946—1011),他的父亲被一个妾迷住、赶走了他和母亲,后来他在贫困中长大。母亲拒绝改嫁,吕蒙正当官以后,为了阖家团圆,把父亲接到自己家里,安排父母住在不同的房间里。
第十五部分:通奸 乱伦和离婚通奸 乱伦和离婚 4
法律规定,女方不得首先提出离婚。正如刘克庄(1187—1269)坦率而言,没有妻子可以休弃丈夫的理由。法律甚至规定,惩罚那些未经丈夫同意而擅自出走的妻子拘役两年。但是妻子可以说服丈夫同意离婚(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离婚),无可置疑,这样的事出现过。章元弼(11世纪),我们得知,与他非常漂亮的表妹陈氏结婚。章元弼很丑,而且彻夜读书,结果表妹说想离开他,于是他就写了一纸休书,还她自由。
259现实生活里有些妻子跑掉了,有的家庭因为女儿的丈夫对她不好而接女儿回家。孟氏(1078—1152)年轻时嫁给一个后来证实很不可靠的男子,因此她母亲接她回家,给她找到一个在好人家里当奶妈的差事。洪迈讲到一个女子提出离婚,因为丈夫打她并赶走她的儿子。洪迈的另一个故事里,一位岳父不能忍受女婿的粗鲁和好酒贪杯,不顾女儿的意愿把她接回家,不久后把她嫁给别人。李清照请求官府允许她结束与第二个丈夫短暂的婚姻,指责他在职务上胡作非为。一位官员请求官府判决孙女与丈夫离婚,理由是他有精神病,还要求带回孙女的嫁妆。判官认为男方的病不是理由,但是皇帝恩准给予这位官员特殊的优待。在一个情况类似、但是事主为普通人的案子里,判官胡颖首先指责妻子未能更忠于丈夫: 即便像她说的,他是白痴,但他仍然活着,能看能听能动。这位妻子还说公公对她举动不当,对此判官说她是造谣。他判决打这个女人,但是按照她的意愿批准离婚。另一个案子中,岳母控告女婿把她女儿卖做婢女。判官援引法规说如果丈夫养不起妻子,她母亲可以把女儿带回家嫁给别人。
当然,判官经常不批准这样的离婚要求。一位男子希望准许女儿离婚,因为女婿获罪被判流放19年,判官只允许他把女儿带回家,以避免涉嫌与公公有染;但是女方不得改嫁,多半因为她自己并不打算离婚。还有一位判官判决一个私自离开丈夫的女人拘役两年,并削籍为官妓。
只有极少情况下,在无人提出离婚时官府判处离婚。一位女子在双方都不愿意的情况下被判决离婚,只因判官发现第二个丈夫是第一个的堂弟,属禁止通婚的亲属之列。判官援引条款,说除非婚姻已存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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