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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部分(第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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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濂(1310—1381)用同情的笔触描写了可能导致把女儿留在家里的感情和想法,他记述了南宋一个第一次招赘婿的家庭。我尽全力重建的楼—王—泰三家联姻的方式见图表7。楼约和住在婺州(浙江)的王氏结婚,他们至少有一个儿子,但仍把女儿妙清留在家里,为她招王氏哥哥的儿子王野为赘婿。王氏结婚时陪嫁丰厚,这成为她后来给女儿女婿很多财产的基础。由于这笔财产最初来自于王家,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又回馈给了王家。“王氏爱妙清甚,乃于湖塘上造屋一十七间,别置薪山若干亩,蔬畦若干亩,腴田若干亩,招妙清夫妇谓曰: ‘此皆吾捐嫁赀所营,毫发不以烦楼氏令悉,畀而主之,畀其慎哉。’” 239楼妙清和丈夫有两个儿子,都夭折了。他们把大女儿嫁给住在同一个州的楼汝浚,使妙清有了一门住得很近的亲戚。这个女儿显然没姓母亲的姓,否则的话,与同姓男子结婚就有些奇怪。楼妙清和丈夫王野把小女儿“莹”留在家里,莹长大时浙江沦陷于蒙古人手里,一个蒙古人泰不华成了莹的入赘丈夫。莹生了泰不华的儿子“野仙”。现有史料没有泰不华多少信息。(事实上,把这门亲事说成入赘婚可能为了掩盖一些事,比如女儿被入侵的蒙古士兵强暴后怀了孕,或成为士兵的情妇但一段时间后又被抛弃了。)莹的母亲妙清一直掌管着这个家,因此我们得知:

妙清又笃爱之(指外孙“野仙”)甚。教育备至,不翅其己出。野仙长,复谋于众,命约诸孙渊以女善归之。妙清问言于野曰: “吾二人耄矣,不幸无子,今甥野仙,文而有守,又妻吾侄之女,此而非亲,将谁亲乎吾母氏所畀之业,宜具授之。更其屋为义祠,使岁时具豚酒,祀吾之父母舅姑,而野仙之先祖与焉。吾二人他日或终于户下,亦庶几有所托亦。”

图表7

楼X侄子楼渊楼善楼约儿子王氏妙清琇(嫁给楼汝浚)王野(入赘婿)莹泰不华(入赘婿)野仙王王氏王氏的哥哥

这一家的故事触及到宋代其他提到入赘婚的地方反复出现的主题。必须有一定的财产,招婿之事才能进行;招婿与女人的财产和嫁妆有关;入赘婚姻的内部伴随着由女人当家作主;但不一定都改姓;入赘婚可能在后代重演;240男到女家的婚姻引起的争议说它基于亲密的宗族关系;这类婚姻还可能使两条世系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

正如这个例子所示,看起来说赘婿本人可以延续世系,这没什么道理。赘婿不等同于养子。他们能做的是经营家业,奉养年迈的岳父岳母,得到一部分财产作为回报。但是宋代作者们确实提到女儿和女儿的儿子可以做继承人。袁采提醒家长们对女儿要好一些,因为她们值得信赖,可以为父母送葬,祭祀祖先。像朱熹和陈淳(1159—1223)这样的理学家,反对男人未经慎重考虑就立外孙子为嗣。判官吴革同意让一个入赘女婿赎买岳父多年前抵押出去的田产,但是不准他再卖掉: “俞梁既别无子孙,仰以续祭祀者惟俞百六娘而已,赎回此田,所当永远存留,充岁时祭祀之用,责任在官,不许卖与外人。”这里牵扯到祭祀,但是判官指的是让女儿、而不是她的丈夫或儿子主持祭祀。其他宋代史料也提到没有儿子时可由女儿主持祭祀。在上述楼约的事例里,传承宗祧的问题似乎一直到第一个赘婿的孙子长大以后才提出来。祖父祖母想到自己当年招来的女婿,会感到欣慰,而且他还可以为联姻的另外两个家族进行祭祀。入赘婚显然是让父母亲得到外孙的好办法。

第十四部分:靠女人延续家庭靠女人延续家庭 3

趁女儿在家时转移财产

如前所示,宋代家庭把包括地产在内的财产给女儿做嫁妆,或通过女儿传给外孙子,并不违法。此外,长久以来法律就规定如果“绝嗣”——就是没有男性继承人,无论是亲生的还是收养的——这家的女儿有权首先得到家产。然而宋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入赘婚应该与女子嫁到男家的婚姻区别对待。很多未来的岳父也许通过口头承诺说服一个年轻男子加入自己家,许诺帮他建立起生活,可以及时得到家产。但是这种许诺与宋代成文法是矛盾的,法律不承认这种协议。

按照宋代法律,户绝时如果还有未出嫁的女儿(“在室女”),她们就有资格拥有全部财产。241如果所有活着的女儿都嫁出去了(“出嫁女”),她们就只能得到1/3家产,其余的都要充公、没官。如果在户主死后确立了继子,出嫁女仍将得到1/3财产,命继子可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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