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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和1998年《康复法案》
本法律的目的:保护残疾人士不受歧视。(残疾人的定义:任何个人,由于身体上或精神上受到损伤,导致一项或多项重要的生命活动遭受极大的限制。)在1998年,国会修订了《康复法》,要求联邦政府部门向残疾人士开放电子信息技术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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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节:第2章法律与秩序:安然度过(6)
本法律的适用范围:获得联邦政府合同的雇主,签订合同或分包合同的金额超过2 500美元。
特别规定:对于拥有50名以上(含50名)员工、并获得超过50 000美元政府合同的雇主,需要提供书面的反歧视行动计划。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本法律的目的:强制规定了企业财务方面的责任,主要包括:强化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义务,加大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和道德操守的承诺。强烈要求公司建立操守准则。
本法律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和准备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强烈建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企业建立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其高层财务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自然而然,许多企业也秉持这种法律精神,要求HR部门对企业的职业操守进行更新,并在全体员工中推行。
1964年的《民权法案》第七章
本法律的目的:防止雇主因为一个人的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或最初国家来源等原因歧视此人。
本法律的适用范围:拥有15名以上(含15名)员工的雇主,以及所有政府机构、劳动服务机构和工会组织,员工每年工作超过20周(含20周)。
值得注意的修订:1991年的《民权法案》规定,对于那些认为自己遭受故意歧视的受害者,允许他们有权寻求损害赔偿。
关于第七章的全部内容,见CD光盘。你也可以登录EEOC的网站(?eeoc?gov)了解法案的文本内容。
WARN:1988年《工人调整与再培训通知法案》
本法律的目的:要求雇主在大规模解雇工人或关厂的情况下,必须提前60天给予员工书面通知,以保护工人、家人及其社区。
本法律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拥有100名以上(含100名)员工的雇主。
性骚扰:让它远离工作场所
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生了多起重大的性骚扰案件,并最终签订了多项重要协议,其中一项协议的赔付金额超过1亿美元,由此,性骚扰成为HR的一项主要话题。
性骚扰,从表面上看,其含义似乎一目了然。它是指所有带有性含义的骚扰行为,也包括其他的行为。根据1964年的《民权法案》第七章(关于第七章的内容,见本章先前部分的“平等就业机会(EEO)相关法律:近距离解读”),EEOC于1980年制定了相应的准则,根据准则中的官方表述,不但性行为是判断是否构成性骚扰的关键,对行为背后的意图的判断也很关键。除此之外,骚扰行为与被骚扰对象的工作环境和状况之间的联系也是问题的关键所在。性骚扰其实是关于在办公场所使用权力——滥用权力的行为。
关于性骚扰行为,EEOC是这样定义的:“在性方面占便宜达到不受欢迎的程度,索要性方面的好处,以及其他具有性本质的口头或肢体的行为。”但是,法案又添加了一些小号字体条款的细节,使得问题更加复杂了。法案列举了三种情形,在这三种情形下,这些不受欢迎的占便宜上升为法律界定的性骚扰行为:
顺从该行为是作为某人明示或默示的就业条件。
个人是否顺从或拒绝该项行为,成为影响其就业决定的基础。
该项行为的目的或结果会不合理地干涉个人的工作表现,或者会造成胁迫性、敌意性或冒险性的工作环境。
这些准则全是术语,这些术语的含义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观点和解释,你不必为了理解这些准则而要求自己必须精通语言学。当一例性骚扰案件发生时,对术语的解释成为一项主要的问题。人们(包括法院在内)对于什么是默示有不同看法,对于是什么因素造成胁迫性或敌意性的工作环境也持有不同观点。
我可以肯定地说:当今的企业谁也无法忽视性骚扰的问题,而HR专业人员也无法忽视某人的一个无伤大雅的玩笑,因为这个玩笑可能被另一个人理解成侵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