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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交强险”公共决策的质疑
2006年7月1日,乳名“交强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七嘴八舌吵了两年之后,终于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名义,不容分辩地走进1亿多车主的生活。再过3个月,没有购买“交强险”的车主,将面临被“法办”的危险。车主的“不幸”,正是我们每个可能会成为受害人的公众的“大幸”。我们对中国第一个国家法定险的诞生,表示欢迎,却对它分娩前后的公共决策,多有质疑。
我们不知道,6月公诸于众的“交强险”基础费率究竟是如何制定的?我们知道,基础费率决定权下发给了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只负责审批。我们还知道,“交强险”分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8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我们当然还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保费定为1050元;6座以下营业出租车,保费定为1800元;10吨以上营业货车,保费定为4480元;50ml~250ml摩托车,保费定为180元。但是,我们“知其然”却 “不知其所以然”。我们不知道,保险公司依靠什么样的历史数据,又依据什么样的公式,把基础费率准确计算到十位数?
我们不知道,中国保监会在审批保费费率的时候,有没有聘请“有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有没有“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我们注意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论及“机构评估”和“公众听证”时的措辞,是“可以”,而非“应当”。换言之,中国保监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评估,也可以不聘请,可以听取公众意见,也可以不听取。我们无法确切地获知,是法律的疏漏给保监会钻了空子,还是他们发自本心地认为,根本就没有这个必要。反正,我们没有从媒体上获悉任何专业机构的评估意见,也没有看到或者听说公众参与听证会的场景。如果在基础费率的确定上,专业机构和公众真的缺席了,那我们不得不对此深表遗憾。保险费率关乎亿车主的利益,他们没理由对此漠然置之,公众也不会无动于衷。追求市场机制下的优质的服务和管理,我们的法律才将费率的制定权下发给保险公司。既如此,为什么《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又要求保监会对“交强险”的保险条款和费率,进行合规性审查?答案就在于它涉及社会公众利益。
我们也不知道,“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两不”原则将怎样得到遵循?现在,人们怀疑“两不”原则只能兑现一半,它不会“不盈利”的,它非但能做到“不亏损”,甚至还有可能牟取暴利。 我们并不认为这样的怀疑,是“度君子之腹”的“小人之心”,因为官方披露的信息,让我们无从得知盈亏点在哪里。我们盼望有皑皑君子之风的保险公司集体站出来,给我们算笔账,告诉我们8大类42小类亿车辆可以收取多少保费,他们预计的赔偿又是多少?2005年,我国发生交通事故大约45万起,死亡人数将近10万人,受伤人数逾46万人,直接财产损失亿元。不用计算机,凭借小学学过的算术,他们就可以按照“死亡伤残赔偿5万元,医疗费用赔8000元,财产损失赔2000元”的最高限额,较为精准地回应我们的怀疑。
我们还不知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试图凸现的人文精神,会否被“交强险”的鲁莽实施所贬损?明确宣示生命权大于路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让我们在立法思想上看到了从偏重保护机动车到保护行人的变革,使我们在归责原则上看到了从过错原则到无过错原则的转向。此外,它还创造了同时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实行“无过错责任”的世界先例。就我国交通事故赔偿的实际而言,无论中国保监会系统的官员、保险公司的职员,怎么鼓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伟大,我们都不反对,我们反对的是,“交强险”保费中或许蕴含着的“强盗”逻辑,最终将使立法背离善良的初衷。
我们不知道,我们的质问是不是“莫须有”,但一定不是“欲加之罪”。我们不是为了质问而质问,我们厌恶一切没有意义的口舌之战。我们大声发问的意旨,无非是希望关乎公共利益的“交强险”,能以公开、科学、*的方法,赢取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回归社会保险的本位。
谁来监督法官
见惯了省部级高官的落马,我们对官员*的讯息已有了一定程度的“免疫力”,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