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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十三州志曰:“有秩、啬夫,得假半章印。”续汉舆服志曰:“百石,青绀纶,一采,宛转缪织,长丈二尺。”说文:“纶,青丝绶也。”郑玄注礼记曰:“纶,今有秩、啬夫所佩也。”三辰,日、月、星也。龙章谓山龙之章。皆画于衣也。
注'二'周礼小司徒职:“五人为伍。”前书曰:“五家为伍,伍有长。”论语孔子曰:“千室之邑,百乘之家。”言豪强之家,身无品秩,而强富比于公侯也。
肉刑之废,轻重无品,下死则得髡钳,下髡钳则得鞭笞。'一'死者不可复生,而髡者无伤于人。髡笞不足以惩中罪,安得不至于死哉!'二'夫鸡狗之攘窃,男女之淫奔,酒醴之赂遗,谬误之伤害,皆非值于死者也。杀之则甚重,髡之则甚轻。不制中刑以称其罪,则法令安得不参差,杀生安得不过谬乎?今患刑轻之不足以惩恶,则假臧货以成罪,托疾病以讳杀。'三'科条无所准,名实不相应,恐非帝王之通法,圣人之良制也。或曰:过刑恶人,可也;过刑善人,岂可复哉?曰:若前政以来,未曾枉害善人者,则有罪不死也,'四'是为忍于杀人*(也)*,而不忍于刑人也。今令五刑有品,轻重有数,科条有序,名实有正,非杀人逆乱鸟兽之行甚重者,皆勿杀。'五'嗣周氏之秘典,续吕侯之祥刑,此又宜复之善者也。'六'
注'一'下犹减也。
注'二'言髡笞太轻,不足畏惧,而奸人冒罪,以陷于死。明复古肉刑,则人不陷于死也。
注'三'假增臧货,以益其罪。托称疾病,令死于狱也。
注'四'言善人有罪,亦当杀之也。
注'五'鸟兽之行谓蒸报也。
注'六'周礼大司寇职:“掌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祥,善也。尚书曰:“教尔祥刑。”
易曰:“阳一君二臣,君子之道也;阴二君一臣,小人之道也。”'一'然则寡者,为人上者也;觽者,为人下者也。一伍之长,才足以长一伍者也;一国之君,才足以君一国者也;天下之王,才足以王天下者也。愚役于智,犹枝之附干,此理天下之常法也。制国以分人,立政以分事,人远则难绥,事总则难了。今远州之县,或相去数百千里,虽多山陵洿泽,犹有可居人种谷者焉。当更制其境界,使远者不过二百里。明版籍以相数阅,审什伍以相连持,'二'限夫田以断并兼,定五刑以救死亡,'三'益君长以兴政理,急农桑以丰委积,去末作以一本业,敦教学以移情性,表德行以厉风俗,核才蓺以□官宜,简精悍以习师田,'四'修武器以存守战,严禁令以防僭差,信实罚以验惩劝,纠游戏以杜奸邪,察苛刻以绝烦暴。审此十六者以为政务,操之有常,课之有限,安宁勿懈墯,有事不迫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
注'一'系词之文也。阳卦一阳而二阴,阴卦一阴而二阳。阳为君,阴为臣。
注'二'周礼曰:“凡在版者。”注云:“版,名籍也,以版为之也。”
注'三'司马法曰:“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并兼谓豪富之家以财埶并取贫人之田而兼有之。
注'四'周礼曰:“凡师田斩牲以左右徇陈。”注云:“示犯誓必杀也。”
向者,天下户过千万,除其老弱,但户一丁壮,则千万人也。遗漏既多,又蛮夷戎狄居汉地者尚不在焉。丁壮十人之中,必有堪为其什伍之长,推什长已上,则百万人也。又十取之,则佐史之才已上十万人也。又十取之,则可使在政理之位者万人也。以筋力用者谓之人,人求丁壮;以才智用者谓之士,士贵耆老。
充此制以用天下之人,犹将有储,何嫌乎不足也?故物有不求,未有无物之岁也;士有不用,未有少士之世也。夫如此,然后可以用天性,究人理,兴顿废,属断绝,'一'网罗遗漏,拱柙天人矣。'二'
注'一'属犹续也。
注'二'拱,执也。柙,槛也。柙,音下甲反。
或曰:善为政者,欲除烦去苛,并官省职,为之以无为,事之以无事,何子言之云云也?'一'曰:若是,三代不足摹,圣人未可师也。'二'君子用法制而至于化,小人用法制而至于乱。均是一法制也,或以之化,或以之乱,行之不同也。苟使豺狼牧羊豚,盗跖主征税,国家昏乱,吏人放肆,则恶复论损益之闲哉!'三'夫人待君子然后化理,国待蓄积乃无忧患。君子非自农桑以求衣食者也,蓄积非横赋敛以取优饶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