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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者处中,勇士居右,凡七十五人。一爵曰公士者,步卒之有爵为公士者。二爵曰上造。造,成也。古者成士升于司徒曰造士,虽依此名,皆步卒也。三爵曰簪褭,御驷马者。要褭,古之名马也。驾驷马者其形似簪,故曰簪褭也。四爵曰不更。不更者,为车右,不复与凡更卒同也。五爵曰大夫。大夫者,在车左者也。六爵为官大夫,七爵为公大夫,八爵为公乘,九爵为五大夫,皆军吏也。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者,得贳与子若同产。然则公乘者,军吏之爵高者也。虽非临战,得公卒车,故曰公乘也。十爵为左庶长,十一爵为右庶长,十二爵为左更,十三爵为中更,十四爵为右更,十五爵为少上造,十六爵为大上造,十七爵为驷车庶长,十八爵为大庶长,十九爵为关内侯,二十爵为列侯。自左庶长已上至大庶长,皆卿大夫,皆军将也。所将皆庶人﹑更卒也,故以庶更为名。大庶长即大将军也,左右庶长即左右偏裨将军也。”古今注曰:
“成帝鸿嘉三年,令吏民得买爵,级千钱。”
四夷国王,率觽王,归义侯,邑君,邑长,皆有丞,比郡﹑县。
百官受奉例:'一'大将军﹑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中二千石奉,月百八十斛。
二千石奉,月百二十斛。比二千石奉,月百斛。千石奉,月八十斛。六百石奉,月七十斛。比六百石奉,月五十斛。四百石奉,月四十五斛。比四百石奉,月四十斛。三百石奉,月四十斛。比三百石奉,月三十七斛。二百石奉,月三十斛。比二百石奉,月二十七斛。一百石奉,月十六斛。斗食奉,月十一斛。'二'佐史奉,月八斛。'三'凡诸受奉,皆半钱半谷。'四'
注'一'古今注曰,建武二十六年四月戊戌,增吏奉如此,志例以明也。
注'二'汉书音义曰:“斗食禄,日以斗为计。”
注'三'古今注曰:“永和三年,初与河南尹及雒阳员吏四百二十七人奉,月四十五斛。”臣昭曰:此言岂其妄乎?若人人奉四十五斛,则四百石秩为太优而无品,若共进奉者人不过一斗,亦非义理。
注'四'荀绰晋百官表注曰:“汉延平中,中二千石奉钱九千,米七十二斛。真二千石月钱六千五百,米三十六斛。比二千石月钱五千,米三十四斛。一千石月钱四千,米三十斛。六百石月钱三千五百,米二十一斛。四百石月钱二千五百,米十五斛。三百石月钱二千,米十二斛。二百石月钱一千,米九斛。百石月钱八百,米四斛八斗。”献帝起居注曰:“帝在长安,诏书以三辅地不满千里,而军师用度非一,公卿已下不得奏除。其若公田,以秩石为率,赋*(舆)*'与'令各自收其租税。”
赞曰:帝道渊默,頉帅修德。寡以御觽,分职乃克。不置不监,无骄无忒。程是师徒,宁民康国。
校勘记
三六一七页五行外十二州按:汲本﹑殿本“十”下有“有”字。
三六一七页一0行省察治政按:前表颜注引“治政”作“治状”。孙星衍辑本同,孙云光武纪注引“治状”作“政教”。
三六一七页一二行喜则任赏按:前表颜注引“任”作“淫”,孙辑本同。
三六一七页一二行烦扰苛暴按:前表颜注引“苛”作“刻”,通典注同。
三六一七页一二行剥戮黎元按:前表颜注引“戮”作“截”,通典注同。
三六一八页一行怙恃荣势按:前表颜注引“怙恃”作“恃怙”,孙辑本同,通典注同。
三六一八页二行比诸持板揖不拜按:孙云“诸”下当有脱文。
三六一八页七行东安南按:集解引钱大昕说,谓东安南郡无可考。秦中记中平五年分汉阳置南安郡,晋志南安郡领嵵道﹑新兴﹑中陶三县。疑此本作“南安”,而衍“东”字耳。
三六一八页八行凡十三*'郡'*据汲本﹑殿本补。
三六一八页九行凡十四*'郡'*据汲本﹑殿本补。
三六一九页一六行虽不顿革按:“顿”原斗“□”,径改正。
三六二0页七行夫圣主御世按:“主”原作“王”,径据汲本﹑殿本改。
三六二0页八行共所创置焉可仍因汲本﹑殿本“置”下有“哉”字。今按:“共”疑当作“其”,“其”既斗“共”,后人遂于“置”下增一“哉”字。
三六二一页四行凡州所监都为京都置尹一人集解引钱大昕说,谓“都”为“部”字之斗,又颠倒其文,“凡州所监都为”当作“凡州所监为部”,此六字乃注文,“京都置尹一人”,则志正文也。黄山校补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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