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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会在流动程序中或裁决技术上自行消亡。一件诉讼案会从一个法庭抛出,送进另一个法庭,以文件形式送来,又以争辩形式退回,如此来来往往,与其说是寻求正义,不如说是‘踢球’训练。一个重要的案件本可凭常识在短期内解决,但是偏偏牵扯到各种裁决的技术问题,从而一拖再拖,绵延数年,使诉讼的目的完全化为乌有。”
这种观点显然带有一定的偏见。事情并不奇怪,因为他本人就曾竭力回避保护佩吉和贝尔专利的法律条文。他坚持自己的观点和作法,是因为他永远不能忘记那曾为多通路系统的专利权问题出庭作证的艰苦难熬的日子。
但是到19世纪80年代中期,爱迪生在专利权问题上思想发生了变化。从19世纪80年代中叶起,到该世纪末,爱迪生一共提出了200多件旨在保护自己电灯系统的诉讼,其中1/2是为了维护他的白炽灯专利。共有50项专利被立案审理,最重要的是有关真空体中使用灯丝的问题。
在此之前,尽管爱迪生花了5年时间奋斗阻挡,但索耶—曼1880年1月9日提出的专利还是在1885年5月12日得到批准。11天之后,爱迪生电灯公司开始为巩固自己的专利权益向美国电灯公司、联合电灯公司和其他一些公司提出诉讼,但真正坚持下来的只有对前两家公司的诉讼。同时,爱迪生电灯公司还宣布,它已经做好一切准备。并说:“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起诉并惩罚所有未经本公司允许而生产、销售或使用白炽灯的人……使用电灯真正的发明者所提供的电灯,公众可以不必担忧。但是,如果未经爱迪生公司许可而使用爱迪生基础专利的人就可能遭受损失。”
第二年,爱迪生公司在一本小册子中通报了专利侵犯者将要蒙受损失的情况。小册子中写到,“为了使你估算出爱迪生专利受到保护后你将欠下的债务,我们向你提供一个保守的计算方法:每一原装电灯赔款25美元,每更新一次赔款2。5美元,尽管这种决定会使你的工厂瘫痪……但又有什么办法呢?”
但是,这种威胁并未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美国电灯公司掌握着无数电灯专利,因此,在复杂的诉讼过程中,这家公司不断地变换专利内容,从各种不同的角度维持自己活动的合法性。加拿大有关当局认为爱迪生公司的诉讼不符合某些规定,不予受理。美国境内提出的起诉也被自动撤消。爱迪生在英国的诉讼也无效。法官试图以一种不寻常的方式了结此案。他命令,按照爱迪生专利条文,在一名独立评价员面前进行试验。于是,律师、证人和专家们都休会,集体来到伦敦郊区庞德斯恩特爱迪生的电灯工厂。这里的一些工人接过爱迪生的专利说明书,用粘焦油作灯丝制成电灯,然后与电源接通。电灯烧毁,又继续实验了半天,结果依然如此,最后的判决爱迪生起诉无效。
到1889年,爱迪生利益集团的形势有了改观。加拿大农业部长为爱迪生的原始电灯专利翻了案,允许爱迪生重新起诉美国电灯公司。接着,援用索耶—曼专利起诉爱迪生的联合电灯公司被法庭驳回。爱迪生在英国提出上诉后,下级法庭的判决被推翻。到1892年底,爱迪生利益集团终于可以无拘无束地惩罚那些侵犯爱迪生专利的人了。
然而,就在爱迪生公司有权制裁那些多年来侵犯它的专利的厂家以后,又出现了新的问题。几年以前,曾有一位叫亨利·葛倍尔的人说,他在爱迪生之前就发明了有实用价值的白炽灯,于是便向法庭起诉爱迪生公司,但被法庭驳回。这次,他又重新发起了攻击。虽然他的起诉被宣告无效,但它再次延误了爱迪生专利的有效期。
专利权问题,使爱迪生蒙受了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一方面,到1900年为止,诉讼事务共花费了爱迪生200万美元。另一方面,在无数的专利诉讼案中,爱迪生还需接受律师的询问,他既要查询过去的材料和报告,又要出庭作证,这样,他所花费的时间之多,也给他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为了弥补由于专利权问题耽搁的时间和经济损失,爱迪生更加忘我地工作。他通常每天7点钟就到了实验室,他首先检查一下头一天晚上实验室人员工作的情况,然后开始做自己的实验,直到中午吃饭。在吃饭时间,他或者接待来访的客人,或是与那些需要向他求教某些特殊问题的公司人员洽谈。爱迪生的一位名叫约翰F·欧哈根的老朋友记录道:“下午一点钟,他又回到工作台,检查他的助手们都做了些什么,给他们指出工作程序,因为在爱迪生的实验室内,没有独立的试验可言。‘老头子’是总管。新来的助手们不用多久就发现,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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