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炭银、心红纸张银、案衣什物银、修宅什物银等等,它们不仅超过了正俸许多,并且不是按官品,而是针对具体职位一一规定的。雍正初年又实行“耗羡归公”、向官员支发“养廉银”,其数额往往超过正俸几十倍。山西巡抚诺岷的养廉银高达31700两,为原俸的204。5倍,而河南巡抚田文镜亦达28900两,为原俸的186。5倍。正俸遂微不足道了。养廉银也是按职位一一而定的,例如同为总督,高者有22000两,低者或只13000两;同为七品知县,养廉银有400两至2000两之别。
'95'薛端录:《清代养廉银制度简论》,《清史论丛》第5辑,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48…149页。
'96'郭松义等:《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10卷(清代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71页。
'97'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51页。从本书视角看,这种“合理成分”的意义就更加明晰了,它体现的是一种“俸禄从属于职位”的精神,从而淡化了“品位分等”的比重。
'98'曾小华:《中国政治制度史论简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第227页。
'99'葛承雍:《中国古代等级社会》,第192页。
'100'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第537页。
'101'例如徐道邻先生说:“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君主专制,到了明朝,才真正恶化。到了明朝的皇帝,才真正能‘为所欲为’、‘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明太祖与中国专制政治》,《中国法制史论集》,台湾志文出版社1975年版,第338页。
'102'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77年版,第76页。
'103'钱穆:《国史大纲》,下册第668…669页。“鞭笞捶楚,成为朝廷士大夫寻常之辱。终明之世,廷杖史不绝书。其残酷无理,殆为有史以来所未见。”又第701页:“明室政治之支撑点,上面靠有英明能独裁的君主,下面靠有比较清廉肯负责的官僚。”
'104'野史稗乘中关于明太祖文字狱的那些记载,是在弘治、万历朝才大量出现的,有很多难以视为信史,但它们仍然反映了“国初”的政治气氛和后人的追忆。参看陈学霖:《明太祖文字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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