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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27岁
职 业:个体老板
简 介:潮州籍,做过超市经理,后来失业,现经营个体服装店。
那种思念之痛,就像心脏被刀刮着,一点一点地从晚上刮到天亮,血流不止,那种感觉真的生不如死。自从拿到那10万元到现在,她说每天都生活在后悔与痛苦之中。
作者手记: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孩子的亲生母亲竟然把孩子“卖”给情人,而且双方还签下协议书,并由律师进行见证。这个近似荒唐的闹剧就发生在潮州和东莞这两个沿海开放城市。
今年8月5日,此事件当事人赵小姐亲自到本报办公室向记者叙述了这一事件的经过。现因其思念孩子心切,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要讨回亲生儿子。
赵小姐与情人叶某于2002年1月17日在东莞新时代酒店发生一夜情。之后不久,赵小姐回潮州老家与一男子结婚。婚前,她已发现自己怀孕了,而婚后,才知道丈夫是性无能。为此,引发了一场剪不断、理还乱的情感纠葛。
离奇协议:律师见证“卖子”条款
8月5日,神情忧郁、苦闷的赵红霞小姐,一进办公室就给记者出示了一份协议书,这份协议书是她跟情人叶某于2004年5月13日签订的,协议里规定(节选):
一、 甲方(叶某)确认该男孩(指赵小姐所生孩子)为乙方(赵小姐)与其所生。双方同意儿子由甲方独立抚养,并且甲方一次性支付10万元补偿乙方。
二、乙方若以后要探视儿子,前三年,每半年只能探视一次;三年后到孩子18岁前,每年只能探视一次;18岁以后,乙方不能擅自决定探视儿子,除非经甲方同意。即使甲方同意乙方探视儿子,每次也只能在远处望,不得近身接触,不得与儿子说话,不得让乙方的亲戚朋友接近孩子。
三、甲方若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除已支付的人民币10万元不得向乙方收回外,还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乙方若违反协议规定,也须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记者发现,此协议书除双方签字和按指印外,还经过了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见证。
那么,这个连初中学生都会认为很荒唐的协议书是怎么签订的?
赵小姐为什么要把亲生儿子“卖”给其情人?
而孩子的亲生父亲为什么不让赵小姐自由探视儿子?
赵小姐收了10万元后为什么又要起诉儿子的亲生父亲?
曾经暧昧:少女与有妇之夫产生感情
原来,事情是这样的,赵小姐中专毕业后,便到东莞谋生。一段时间后,她到了同学的丈夫李某(化名)在大朗镇开的一家超市任管理人员。由于李某还是一家手袋厂的老板,夫妻俩常年不在超市管理,超市的事都让赵小姐一人负责。久之,大家都认为赵小姐就是“老板娘”。
事有凑巧,另一家手袋厂的老板叶某,因生意关系,想跟李某打交道,经人介绍,便认识了这位“老板娘”。因叶某只是说想找李某做生意,也没问李某究竟是不是她的老公,赵小姐也没有刻意去做没必要的解释。这样,两人在超市谈话竟然谈得很投机。
此后,一来二往,虽然叶某后来已经知道了赵小姐不是老板娘,但还是喜欢跟她来往。
不久后,叶某和赵小姐成了很暧昧的朋友,也发生过肌肤接触。而叶某早已有妻室,这对他来说,毫无疑问属于婚外恋。
2001年11月,由于超市生意惨淡,很难再支撑下去,赵小姐只好辞职。辞职后,赵小姐跟叶某打了四次电话,要求帮助。但据赵小姐说,叶某每次接到电话后都推脱说很忙,改天再打给他。
赵小姐觉得他是在回避感情,便决定割断这本来就不该有的第四种感情,回了潮州老家。由于想到与叶某肯定没有结果,她便决定在老家找个男人结婚,彻底忘掉这个东莞男人。
一夜激情:埋下永远的悔恨
2001年12月,赵小姐看上了家乡一男子,双方很快订了婚,并打算到第二年春节前后举行婚礼。
2002年1月,此时离婚期只有一个月左右,赵小姐想到要结婚了,便告诉了东莞的好友和同事。同事约她到东莞玩,说要结婚了,应该出来散散心,并看看老朋友。赵小姐觉得有道理,便决定前往东莞大朗镇“老地方”走一趟。
临行前,赵小姐“莫名其妙”地给叶某打了个电话。叶某知道她要来东莞,便告诉她:“要不,我先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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