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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轨:排放控制
如果主要排放国都不加入气候变化国际框架,那么气候变化问题就无法解决。《京都议定书》之所以不能有效抑制排放增长,是因为美国、中国和印度都没有参与。迄今,美国向大气中排放的与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量是所有国家中最大的(至2006年估计已排放3200亿吨二氧化碳)。62到2030年,中国与能源相关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预计将占世界总量的26%,与煤炭相关的排放将占世界总量的48%。如果在未来25年里,中国和印度实现预期的经济和工业增长,那么这两国的碳排放增长加起来将占到全球增长的60%左右。63。 最好的txt下载网
抑制气候变化(16)
控制排放的第二轨道创建了一个进程,在这个进程中,主要排放国——16国集团气候小组——要制定一项减排战略,并将它们之间的谈判与成员范围更大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程联系起来。我们已经指出,新的国际框架应限制全球气温上升并削减排放,这也是对气候变化委员会所作出的科学研究结论的反应。二轨应该建立指导方针,以《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核心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基础实现上述目标。二轨应该以排放表现为基础,强调结果而不是规定政策。作为一个核心原则,它必须认识到,一定要以定价的方式来反映因温室气体排放产生的洪灾、疾病、物资匮乏和冲突等代价。各国可以选择自己的行动方式,或者是将税收和限制交易体系挂钩,或者采取提高能效和节能的政策措施。
各国要有一定的灵活度,采取符合政治现实的政策,但是综合政策结果必须以科学目标来衡量。在全球经济衰退的情况下,征收碳排放税是难以推行的。限额交易体系很难在国家层面建立起来,在全球或地区层面就要容易得多。全球碳市场将会面临重大风险,比如,美国或者中国等排放大国有可能会从市场撤出并导致市场崩溃。在各国之间可以进行国家限额交易体系的跨国协调,但是各国的定价机制必须具有可比性。以法规的方式确定控制能效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目标,也许能产生短期效应,但可能不足以刺激对新技术的投资。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有些复杂问题会导致2009年12月的哥本哈根会议无法达成协议,但目前这些问题为数很少。相反,哥本哈根会议能出台一个过渡性的框架,以维持进程,到2010年达成一揽子协议。该框架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支持气候变化委员会制定的目标:到2050年,地球气温与前工业时期相比,上升不应超过℃。二氧化碳当量年排放必须在2015年达到峰值,在2050年前减少50%—85%。
要求各国立法限制2015年的年排放:这样一种责任规定即便不具备国际约束力,也可以对市场发出信号,使之改变投资方式,并有可能推动向高能效技术的转型。
在综合协议中建立碳定价“最佳模式”:综合协议中的最佳模式应建立几个目标。价格长期稳定,而不是短期波动,能为投资人建立信心,从而革新技术、改变消费模式。任何价格机制都要有短期安全阀或者价格控制机制,以便对极端经济紧缩进行补偿,就好像是需要有一定的灵活度来调整短期利率一样。应该在投资影响最大的地方采取投资激励措施。例如,因为欧洲和日本已经在能效领域进行了大量投资,所以累积性投资在这些经济体中所能产生的作用不如在中国和印度产生的作用大。如果排放目标抑制增长,那么可以通过时间增量逐渐实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样既能保持共同的全球政策框架,又能在遵守规则的时限上允许灵活。
尽管排放控制轨道应该被整合到一个综合性的条约中,但是我们也敦促在最终结果上保持必要的灵活,允许各国制定非正式安排。由于美国和其他国家都存在条约的国内批准程序问题(美国是参议院2/3多数通过),所以条约可能还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以通过批准程序的政治考验,然而调整后条约有可能就会丧失其核心目标。国家之间的安排不需要通过批准,64但是也会在国家之间建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系。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和“二战”后成立的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and Tariffs)的经验说明,国际框架的替代安排是有价值的。65各国可以就共同目标达成一致,并在本国制定执行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去实现这些目标。在美国采取这样的办法只需要参众两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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