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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第3/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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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民事主体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向法院提出司法保护请求的权利。对原告来说,就是起诉的权利;对被告来说,就是通过应诉进行答辩、反驳和反诉的权利,请求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对原告来说,是要求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即胜诉权;对被告来说,是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实质性的答辩,提出事实和法律根据,反驳原告主张,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甚至提出反诉,抵消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部分或全部败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有着紧密的联系。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诉权是法院对民事争议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条件,法院对民事争议经过审理,如果查明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是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或根本就未发生民事权益争议,只能判决其败诉,而不能裁定驳回其请求。如果当事人的主张和请求是有根据的,则应依实体法的规定,判决其胜诉,满足其主张。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2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本案的周先生只是部分违约,而陈先生却要求其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法院当然不能支持了。因此,陈先生要求周先生返还全部借款的诉讼请求不当,他要为自己随意扩大的诉讼请求范围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案例警示:

(1)正确行使诉权,避免诉讼风险

应当提倡用法律解决问题,但这不等于说,动不动就可以到法院告一状,不是说可以轻易打官司。诉讼不是斗气,不是整人,而是一种理性维权活动。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危言耸听,夸大损害后果,否则,不仅实现不了诉讼的初衷,还会为不理智的诉讼要求买单,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费用。所以,诉讼也是有风险的活动,避险的方法之一就是诉讼请求不能离谱,不能没根据,不能太随意。诉讼不是报复手段,不是泄恨的渠道,无理诉讼是要支付成本和代价的,诉讼维权来不得半点虚假和心存侥幸。

(2)诉讼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

纠纷的解决有许多途径,诉讼只是其中一种。当事人不一定非得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调解、仲裁等方法也能起到同样的作用,效果也不错,效率也更高。当然,这些非讼方法也还由当事人根据需要来衡量选择。不过有些人怀有诉讼情结,一有纠纷马上诉讼,要知道诉讼未必是最好的选择。它需要的时间长,投入的精力大,还可能承担诉讼风险,结果往往难遂人意。所以,行使诉权要慎重,看看自己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要求,有无充分的证据,避免因轻率起诉和随意的诉求使自己置于尴尬、被动的境地。

(3)无理的诉讼当止,无据的诉求免提

诉讼当有理性心态,不能胡搅蛮缠。无理无据的诉求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当事人也不必太劳神耗力纠缠不休。过于偏激、固执,受伤的终究是自己。法律是公众的规则,不会迎合某个人的需求,由不得个人喜欢还是不喜欢,接受还是不接受。不管是有利还是不利的结局,都应承受和面对,这就是法律。法律充满了钢性和理性,人也应学会以法律的眼光去看问题,去理解现实的社会。

诉讼指南 重复起诉不可恶意诉讼可恶

小胡与上海一家玩具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作开发玩具加盟店。此后,小胡在未取得玩具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又将加盟店及合作合同整体转让给第三人小沈。小胡向被告所在地的区法院起诉,要求认定其再转让行为有效。法院判其败诉,小胡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维持了原判。案件本应就此终结。不料,小胡又以同一事实和诉讼请求,到合同签订地的另一个区法院起诉,并提供了错误的玩具公司地址,导致法院送达被告多次无着。此案在审理中,第三人小沈提出异议,并递交了原来两级法院的判决书,承办法官调查发现,小胡有恶意诉讼的企图,遂依法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法律聚焦:恶意诉讼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完结之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做出的权威性判定。它是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最终结果。民事判决的实质,是确认权利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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