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第2/4 页)
对症下药的前提是找到病根,病根就在审批,或者说,审批的项目太多,审批的范围太广,审批的权限太大,审批权的运用太滥。这就要进行清理,弄清楚哪些东西是必须依法保留的,哪些是可有可无的。这里面又包括两个内容,一是项目,二是程序。清理的原则,则是前面邓全忠所说的,区分政府性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前者从严管理,后者依法放开。这个标准一确立,一大堆可审可不审的项目、可走可不走的程序便都从政府的“硬盘”里清了出去。然后再重新设计程序(流程再造),效率就大大提高了。
不过,政府的“硬盘”里不但有“垃圾程序”和“垃圾文件”,还有“病毒”。这就是行政部门的下属企业和中介机构。不要小看这些“病毒”。它们不但破坏“程序”(经济秩序),而且可能导致“死机”(政府瘫痪),非清除不可。
这就肯定要引起反弹。减少审批项目和程序,已是“夺权”;砍掉政府行政部门下属企业和中介机构,就更是“夺利”。公开对抗是不敢的,讨价还价是会有的。邓全忠告诉我,他们在进行这项工作的时候,谈得很艰难。对方多半是纠缠于具体问题,说这个有什么实际情况,那儿又涉及啥子困难。实在扛不过,就搬出“尚方宝剑”,说哪个是国家要求的,哪个是审批要求的。不过李春城他们也有办法,说既然上面有规定,我们也不取消,那你能不能并联处理,两个部门同时给他办?比如办一件事情需要5天,你两个同时办,不也是5天?另外,如果不同的部门把的关是类似的,那么,我们政府来协调,委托一个部门帮你一起把职能履行了,不也能提高效率吗?
但这样一来,分散办公就不行了,层层审批层层签字也不行了。于是,就有了“政务中心”,就有了“首席代表制”,就有了一系列的创新和改革,一个“规范化”和“服务型”的政府也就逐步地建立起来了。
我们可以额手称庆了吗?否!
吹皱一池春水(1)
规范化的政府必定是服务型的,服务型的政府也必定是规范化的
争议一开始就存在,就连“规范化服务型政府”这个提法也有争议。有必要叫这个名字吗?就没有别的说法吗?的确,“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是很拗口,但似乎也找不到更好的表述。因为只有这样说,才明白无误地表明了其性质和特征:一是规范,二是服务。这两个内容,意义都很重大,意味也很深长。
先说“规范化”。
从逻辑上讲,所谓“规范化政府”,是针对不规范或不那么规范的政府而言的。照理说,世界上不该有不规范的政府。但凡是政府,总会有所规范。就说计划经济时代吧,其实也有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也需要严守纪律、照章办事,并不能随心所欲。随心所欲就不叫“计划”了。孟子有云,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因此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就连以“无法无天”相标榜的江湖,也有规矩和规则。民间尚且如此,何况政府?
话虽如此,具体情况却并不乐观。我们的一些地方,法律是有的,规章是有的,政策是有的,纪律是有的,原则是有的,条条框框也不少,可就是“规而不范”。为什么呢?原因之一,恐怕就因为我们没有弄明白:规矩不是规范,纪律不是法律,照章办事也不等于依法办事。我们把这些概念混淆了。那么,依法办事和照章办事又有什么不同呢?表面上看,它们在办事的时候都需要有规定和依据,只不过这规定和依据,一为法,一为章。然而这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第一,照章办事的那个“章”,可以是法规,可以是政策,可以是红头文件,还可以是约定俗成。这可没有谱。第二,这些“章程”出自何方,也说不清。就说红头文件,它可能是中央的,也可能是地方的,还可能是本部门自己制定的。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自己执行,对不对,好不好,该不该,谁说得清?第三,这些“章程”有哪些内容,如何掌握,哪些该紧,哪些可松,只有执行者知道,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是不知道的。结果,执行者是否当真照章办事,大家也不知道。第四,这些“章程”既然政出多门,又没有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也就难免朝令夕改,各行其是。如果发生冲突,该听谁的,大约也只能由执行者“看着办”。这个“看着办”可又是说不清的事,于是只好勾兑。勾兑得好,酒杯一端,政策放宽,哪有规范可言?结果便只能是“规而不范”。所谓“规而不范”,不仅包括有法不依,还包括乱设关口,把不该管的都管起来。不该管的管了,该管的就肯定管不好。结果,公民和企业为了和政府打交道,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