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第3/4 页)
迫切关注达能的态度。达能亚太区总裁范易谋听到这两个条件,站起身来,向记者反问:“你觉得我应该接受吗?”
将计就计:商标仲裁破除舆论迷信(1)
两重阴阳,两重非法:商标合同
范易谋不肯接受宗庆后的和解条件,宗庆后“直面”跨国公司对手,这时他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法律战场远在斯德哥尔摩,这真正要命的法律战自己却抓不到主动权;第二是近在眼前的达能舆论战,不小心就会被搅得心神大乱。
首先是家门口的舆论战。
达能与奥美打响的4…11第一炮,发明宗庆后“没有契约精神”论,确立了压倒性的优势。次年我参加一些会议,发现即便是关心天下大事的资深财经媒体从业人士,说起达娃之争来,还是认为这是一场“商标转让给外资企业后、中方悔约”的事件。
新浪一次访谈节目中,我重提阴阳合同与商标归属的问题、宗庆后竞业禁止的问题,从法律角度分析了一番。等我说完了,《工人日报》的主任记者说,钱律师,听了您的话,我只有一个感觉:晕!旁边的嘉宾是第一财经的,接口笑说:“Double晕!”
我跟助手请教什么叫“Double晕”,助手解释说这叫“双倍的晕”,说英语类似的还有“三倍的傻瓜”的用法。我不知道双倍的晕是多么晕,但是肯定受了“公众迷信”的影响,分不清孰是孰非。如果娃哈哈起诉达能与奥美,要求消除影响的话,只怕达能还要花500万才能消除的彻底。
同时我想到以前常说达能设计了“阴阳合同”,这话不准确,应该叫“double阴阳合同”才对,就是“两重阴阳”。
第一重阴阳是合资合同与许可合同的阴阳。合资合同本来约定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作价一亿,由于国家商标局不予批准,于是达能与娃哈哈想出来一个办法,叫做以许可之名行转让之实。达能炮制了一个商标许可协议,商标独占许可使用费也是作价一亿,里面的规定绕来绕去就是允许达能拥有并且行使商标所有权的各种权能,这是第一重阴阳。
第二重阴阳是商标许可合同的国家局备案版与双方实际履行版的阴阳。按规定,商标许可使用也需要向国家局进行备案,达能估计这份许可合同到商标局审查肯定是通不过的,所以干脆填报了一份商标局提供的标准文本,只有一页纸,上面写着娃哈哈集团(中方)的商标,许可给达娃合资公司使用——盖上章,就报到国家局备案了。这是第二重阴阳。
两重阴阳,也可以说是两重的不合法。
而宗庆后出面澄清,声称娃哈哈商标属于娃哈哈集团,但公众不听他的;于是宗庆后悟到“我们说了不算,要有权的机关说了才算。”于是他诉诸法律,要用有强制力的判决与裁决说话。
达能与娃哈哈签定的《商标许可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果杭州成立仲裁委员会,有关娃哈哈商标的争议由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这一约定,娃哈哈提起了商标确权的仲裁,要求确认娃哈哈商标属于娃哈哈集团,《合资合同》中的商标转让条款无效。
达能曾经拿商标问题说事,但那不过是达能的舆论挡箭牌而已;在法律上,达能清楚自己是站不住脚的,它一直坐在一座火山口上。如今这火山喷发了。
从法律上讲,为规避法律而签定的阴阳合同无效,商标转让的条款及变相转让的条款无效。仲裁庭将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不会认同私底下的交易。无效的合同条款“自始无效”,这些条款可以视为从来没有存在过。
达能自食其果,栽了跟头;而宗庆后巧妙利用法律程序的商业智慧却还大有用武之地。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将计就计:商标仲裁破除舆论迷信(2)
在达能诉宗馥莉的“离岸公司诉讼”中,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等得了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高等法院的“令”,直接跑到中国来,要“托管、冻结”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财产。相关人员到了中国,直接给娃哈哈、工商局、合作伙伴、相关部门发函,称娃哈哈资产来源有法律问题,要求其提供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相关材料。
拿着外国法院的文书,跑到中国来“履行公事”,这明显是一种不尊重中国司法主权的行径。宗庆后得知后,却没有火冒三丈。他“正儿八经”地跟手下人讲,这个不尊重司法主权嘛,“我们说了不算,要有权的机关说了才算”。
于是娃哈哈起诉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称对方这种随意造谣是对娃哈哈公司的名誉侵权。毕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