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呢?而在社会中,要用什么样的方法作这些实验呢?我决不。
是要解答这些问题,但我相信对上述主题已经作了一番深思,因此敢于事先回答说:即便是最大的哲学家,也不见得会指导这种实验;即便是最强有力的执政者也不能进行这种实验。
①“也许从来没有存在过”
这句话曾经引起所有注释者的注意。
这句话的确会使人惊讶。我们很容易看出这是卢梭的一种谨慎。他对自然状态中人类的描绘是和“创世纪”里所讲的大不相同的。卢梭为了防止神学家们的攻击,所以把这种描绘作为纯粹的假设,以免肯定这样的描绘与实际状况完全相符。这是采用了百科全书派常用的方法。但是当然还不止这一点,卢梭很知道他所引用的一些事实,没有一件能够作为他的理论的依据,而不过是一种抽象的假设。
(参看本书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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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57
我们如果期待着他们双方共同协作,尤其是期待他们双方为了达到成功,肯以坚忍的精神,或者说以无穷的智慧和必要的善意共同协作,那是很不合理的①。
这些研究是如此难作,所以人们直到现在还很少考虑过,但这种研究毕竟是解决我们对于人类社会真正基础的认识上无数困难的唯一方法。自然法的真正的定义之所以难于确定而且模糊不清,就是因为我们不认识人的本性的缘故。布尔拉马基②说过:法的观念,尤其是自然法的观念,显然就是关于人的本性的观念。
他继续说道:所以正应该由人的本性、
①这样求助于科学的实验,说明卢梭自己也意识到他以抽象的方法来解决这类的问题,是很不够的;但他要证明的只不过是一个形而上学的抽象观念,所以他只能含糊其词地求助于科学的实验。
卢梭说当代的亚里士多德和普林尼时,也许想到了毛拜尔都伊。在1753年,毛拜尔都伊的著作已经出版了,他在“关于科学进展的通讯”
里(第17节:形而上学的实验)也提出了这样的实验:“两三个儿童,从很小就在一起养育着,不使他们和其他的人有任何往来,他们自己一定也会造出一种语言,不论这种语言内容多么贫乏。为了使实验更为全面起见,应该建立许多这样的社会,而且使各种不同国家的儿童来充当这些社会的成员,特别要避免使这些儿童学习到任何其他语言,这种实验可以使我们对于观念本身的起源,得到另外的一些知识。在过去的许多世纪中,虽然有最伟大的人物的努力,我们的形而上学知识,还丝毫没有获得进步。值得研究的是,这种知识,是否只有在‘纯自然’环境中,用象这样新颖而不寻常的方法,才能有所成就。”
关于毛拜尔都伊,参看“狄德罗选集”
,人民古典丛书本,第2卷,第28页及以下各页。
狄德罗在“关于聋哑人的书简”中提出过一种同样的实验方法(阿塞札-杜尔诺编:“狄德罗全集”
,第1卷,第351页)。
②参看本书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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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的体质、由人的状态来阐述这门科学的原理。
论述过这个重要问题的许多学者,很少有一致的意见。
当我们注意到这一点的时候,不能不感到惊讶。在最有权威的学者中,我们几乎找不到两个人在这上面的意见是相同的。
古代的那些哲学家们更不必谈了,他们好象竭力要在最基本的原理上相互反对。罗马的法学家们竟使人类和其他一切动物都毫无区别地服从于同一的自然法,因为,他们宁可把自然法则这一名词,理解为自然加于其自身的法则,而不是自然。。
所规定的法则。或者更确切地说,这些法学家们是从特殊的意义来理解法则这一名词,所以他们在这种场合,似乎是只用法则这一名词来表现自然在所有的赋有生命的存在物之间,为了它们的共同保存而建立的一般关系。现代的法学家们则把法则这一名词,只理解为对具有灵性的存在物,也就是说对具有智慧和自由意志,而且在他与其他存在物的关系中最被重视的那种存在物所制定的一种规则,因此他们认为自然法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唯一赋有理性的动物,也就是说只限于人。但是,当法学家们给这种法则下定义的时候,则各有不同的说法,他们都把这种法则建立在一些形而上学的原理上,所以就是在我们之间,也很少有人能理解这些原理,当然更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