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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沃自治省等经济落后地区,年人均社会产值只在1000至2000美元之间。就是联邦中的中等发达的塞尔维亚,年人均社会产值也还不到3000美元。斯洛文尼亚每年要将自己社会产值的25%上缴联邦,而欠发达地区又滥用联邦的援助基金,这使斯洛文尼亚人颇为不满。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南联邦发生经济危机之后,各共和国在如何摆脱危机问题上争论不休。在斯洛文尼亚,上下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斯洛文尼亚只有独立,才能解决自己的危机,才能跟上世界经济发展的进程。
20世纪80年代末,斯洛文尼亚脱离南斯拉夫的情绪和反对派政治组织逐渐浮上水面。1989年9月,斯洛文尼亚议会就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斯洛文尼亚有脱离南联邦的自决权,有权对自己的劳动及其成果作出决定,同时斯洛文尼亚拥有自由支配共和国内的自然资源和财富的经济权。在南共盟非常十四大后,斯洛文尼亚的反对党更加活跃。1990年4月8日,在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议会选举中,斯洛文尼亚共盟仅获17.3%的选票,而主张斯洛文尼亚独立的*同盟以获%的选票取得组阁权。该联盟宣布将在斯洛文尼亚建立具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主权的独立国家,斯洛文尼亚将拥有自己的军队,自己的货币,等等。
在反对党取得政权后,斯洛文尼亚开始逐步采取走向独立的具体步骤。1990年7月2日,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议会通过宣言,要求本共和国在联邦议会工作的议员撤回,宣布斯洛文尼亚青年只在自己的共和国范围内服役,不再像以前那样也到其他共和国服役。1990年12月6日,斯洛文尼亚议会又以绝对多数票通过了“全民投票法”,决定在当月23日就“斯洛文尼亚是否成为独立国家”进行全民公决。议会倡议斯洛文尼亚成为独立主权国家,斯洛文尼亚有权签署国际条约,并争取加入联合国。斯洛文尼亚议会的倡议获得多数公民的支持,全民公决顺利决定斯洛文尼亚成为独立主权国家。
1991年2月20日,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议会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废除由联邦机构执行的属于斯洛文尼亚主权的一切条款,斯洛文尼亚在联邦中的宪法地位以及联邦宪法规定的与斯洛文尼亚有关的条款不再有效。议会会议宣称,这次宪法修正案通过后,斯洛文尼亚就退出了南联邦。斯洛文尼亚作为主权国家,将是南联邦的继承者之一,将根据国际法确定斯洛文尼亚与其他国家的关系。这次会议还建议,各共和国退出南联邦的程序应根据国际法原则通过协议实现。而退出南联邦的新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本土享有一切权力,新国家之间可以建立长期合作的形式,包括建立可能的邦联关系。斯洛文尼亚作为南联邦的合法继承者之一,享有与其他共和国平等的地位。
第二章 南斯拉夫主权一分为六(9)
1991年6月25日晚上,斯洛文尼亚议会通过了《关于斯洛文尼亚自主和独立的宪法法令》、《斯洛文尼亚宪法法令执行法》和《斯洛文尼亚独立宣言》三个法律文件,正式宣布斯洛文尼亚成为独立主权国家。《宪法法令》称,斯洛文尼亚是独立自主国家,原南联邦宪法在斯洛文尼亚不再适用,斯洛文尼亚收回全部原先转让给联邦的职权。《宪法法令》规定,斯洛文尼亚的国界是国际公认的同奥地利、匈牙利和意大利的边界,以及斯洛文尼亚同克罗地亚的边界。《宪法法令》还强调,斯洛文尼亚将保护其领土上所有人的*。《执行法》规定,由斯洛文尼亚的机构执行从南联邦收回的职权,撤回派往联邦议会的议员,由12人组成斯洛文尼亚代表团同南联邦就今后国家的前景问题进行谈判。《执行法》表示,斯洛文尼亚银行、海关、外汇监督、空中管制、电信等管理机构立即履行职能。《执行法》要求,斯洛文尼亚领土上的联邦机构变为斯洛文尼亚共和国的机构,接收联邦在斯洛文尼亚的动产和不动产,南斯拉夫人民军的设施须在1997年底前移交给斯洛文尼亚。《执行法》宣称,南联邦的外交机构不能再代表斯洛文尼亚。《执行法》强调,斯洛文尼亚将同南联邦政府签署合作协议,斯洛文尼亚承诺偿还斯洛文尼亚方所欠债务。《独立宣言》重申斯洛文尼亚的独立是建立在人民的自决权和全民公决愿望基础上的,表示斯洛文尼亚决心要加入欧洲共同体、欧安会和联合国。《独立宣言》宣布承认克罗地亚是具有国际法主体性质的主权国家,斯洛文尼亚将通过谈判解决同原南地区其他国家的相互关系问题。
议会通过有关斯洛文尼亚独立的三个文件后,斯洛文尼亚总统库昌向议员发表讲话。库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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