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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部分(第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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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钱必须得要回来的,所以她态度坚决地要上诉。

在二审的法庭上杜鹃拿出了上次转款的卡和单据,吴军看着那两张单子说:“我不要你的钱,现在我才算是明白了,所有的事情都要自己努力,不能投机取巧,我当初为了出国而结婚的动机就不纯,有今天这样的结果也是必然的,我自己酿造的这杯苦酒,留着今后慢慢品尝吧。钱我一分不落地都还给你,我以后再也不愿意与你有任何联系了。”就这样,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吴军同意三天之内还杜鹃55万元,同时解除婚姻关系。吴军为了这假婚姻官司前前后后已经折腾一年了,现在终于松了口气,但他的人生路上从此背上一段莫名其妙的婚史。而杜鹃,这个曾经受过婚姻伤害的女人,将带着更深的伤口面对未来。

王芳律师的分析

吴军与杜鹃在咖啡店里签的那个假结婚的协议是个什么性质的协议呢?这种协议在法庭上起不起作用呢?从表面上看,他们所签的假结婚的协议是个婚前财产约定。但实际上又和普通的婚前财产约定不同。协议虽然双方都签了字,可却不一定就是有效的。协议书有效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内容合法。吴军和杜鹃签的假结婚协议是为了牟取各自的利益,约定这些内容显然是对公序良俗的违背,而且,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离婚必须完全自愿,并不承认附条件的假结婚行为,也不保护通过协议方式的强制一方办理离婚手续的行为。因此,在协议中约定的上述内容不合法,这部分约定是无效的。

同时,民法通则中还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双方签订的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是有效的。也就是说,这个婚前协议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

我们国家对这种假结婚的没有规定可撤销或宣告无效的内容,因此,吴军只能选择以离婚的方式结束这段婚姻,那么法院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这种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会认定为是“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情形,因此,这份结婚协议成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关键证据,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我在工作中接待过类似于吴军和杜鹃这样的“交易婚姻”,比如为分房而办假结婚,为获拆迁补偿利益而办假离婚。他们的目的不尽相同,但共同的是当初他们结婚、离婚的目的都是把婚姻当成获得利益的工具,最终引发各种纠纷。

婚姻应是以感情为基础而缔结的,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有些人为达到自己的各种目的,不惜以神圣的婚姻为工具,这样的婚姻只是一种交易行为,一旦男女双方各自的利益达到,婚姻马上会解体。由于我国的婚姻法没有规定以婚姻为交易手段的假结婚行为是无效的或者可撤销的,所以一旦缔结了这种婚姻之后,当事人要想摆脱,只能通过离婚的方法。如果双方协商好,虽然可以达到离婚的目的,但会使没有婚姻生活的人在法律上具有婚史,这绝对是“灰色的人事档案”。更糟糕的是,如果遇上个像本案中杜鹃这样的人,假戏成真,想离婚都难,这种情况下通过协商达不到离婚的目的,就只能去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即使到了法院也不会轻易判决离婚,耗上个一两年上演离婚大战就惨了。所以,千万别为一时之利而悔恨终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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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秘客户小心来访

我刚到办公室,行政秘书就找我,说是一个重要客户要约我见面,“什么重要客户?”我随口问了一句,助理就赶紧告诉我:“王律师,这人神神秘秘的,说是姓许,可每次都是他的助理打电话和我谈,而且好像还刻意了解了咱们的不少情况呢?那个助理还要求您外出在他指定场合谈,还反复地问能否为他老板保密。”我一听,不紧不慢地告诉秘书,“咱这专业就得保密性强,人家问这个是应该的,不过,我坚持还是在事务所里接待,这是工作制度,你就安排时间吧。”看样子,这个客户的确极为小心谨慎,要么是有重要事件发生,要么他就是社会知名人士。对这类客户我历来都会在委托方面满足他们的一些特别要求,看来是得更细致一些了。

两天后我见到了这位到访的客户许先生,他有四十岁上下,身着西服领带,一看就是讲究品牌之人。眉眼之中透露着精干,可当他坐在我面前时,刚才进门时的自信一下就没了,他居然垂下双眼只看着桌面,好像难以启齿。“我们随便聊聊吧,看看我能不能帮您什么?不管怎么样,你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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