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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有陵阳侯丁鸿、鄳侯邓彪,'五'并以高行絜身辞爵,未闻贬削,而皆登三事。今恺景仰前修,有伯夷之节,'六'宜蒙矜宥,全其先功,以增圣朝尚德之美。”和帝纳之,下诏曰:“故居巢侯刘般嗣子恺,当袭般爵,而称父遗意,致国弟宪,遁亡七年,所守弥笃。盖王法崇善,成人之美。其听宪嗣爵。
遭事之宜,后不得以为比。”乃征恺,拜为郎,稍迁侍中。
注'一'假,借也。
注'二'论语之文也。何有者,言*(善无)**'何难之'*有也。
注'三'原,本也。绳,政也。
注'四'玄成字少翁,韦贤薨,让封于兄弘。宣帝高其节,以为河南太守。元帝时为御史大夫,又为丞相。见前书也。
注'五'鸿让国于弟盛,和帝时为司徒。彪让国于弟荆、凤,明帝时为太尉。鄳音盲。
注'六'景犹慕也。诗云:“景行行止。”前修,前贤也。楚辞曰:“蹇吾法夫前修。”
恺之入朝,在位者莫不仰其风行。迁步兵校尉。十三年,迁宗正,免。复拜侍中,迁长水校尉。永初元年,代周章为太常。恺性笃古,贵处士,每有征举,必先岩穴。论议引正,辞气高雅。*(永初)*六年,代张敏为司空。元初二年,代夏勤为司徒。
旧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丧,由是内外觽职并废丧礼。元初中,邓太后诏长吏以下不为亲行服者,不得典城选举。时有上言牧守宜同此制,诏下公卿,议者以为不便。恺独议曰:“诏书所以为制服之科者,盖崇化厉俗,以弘孝道也。今刺史一州之表,二千石千里之师,'一'职在辩章百姓,宣美风俗,'二'尤宜尊重典礼,以身先之。而议者不寻其端,至于牧守则云不宜,是犹浊其源而望流清,曲其形而欲景直,不可得也。”'三'太后从之。
注'一'前书杜钦曰“即以二千石守千里之地,任兵马之重,不宜去郡”也。
注'二'尚书曰:“九族既睦,辩章百姓。”郑玄注云:“辩,别也。章,明也。”
注'三'前书*'杜钦'*曰:“今淫僻之化流,而欲黎庶敦朴,犹浊其源而求流清也。”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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