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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说,谓前志弘农有析县,续志析属南阳,然前志弘农无都尉,析下亦不言都尉治,建武六年已省诸郡都尉,不应弘农独存。且本纪但云“是夏连雨水”,亦无车驾亲往行水之事。疑古今注误。又按:“所”原斗“沂”,径改正。
三三0六页一五行建武八年闲郡国比大水按:汲本﹑殿本“比”皆作“七”。
三三0七页一行传其法于有根按:“根”疑当作“汉”,然各本皆作“根”,聚珍本东观记亦作“根”,惟严可均辑全后汉文作“汉”,殆严氏以意改也。
三三0七页一行故以殷氏六族分伯禽按:左传“氏”作“民”。校补谓“殷氏”与下“怀姓”对文,自属传本之异。
三三0七页四行邑里无营利之家按:“营”原斗“管”,径改正。
三三0七页五行追观往法按:“观”原斗“即”,径改正。
三三0七页五行是以皆永享康宁之福按:“以皆”原斗倒,径乙正。
三三0七页六行亦所以消散其口救按:“救”疑“数”之斗。
三三0七页八行*(狃)**'狙'*猱之意据何焯校改。
三三0七页八行曼延无足按:校补谓案文“足”当作“定”。
三三0七页九行令得复昌炽从横按:“令”原斗“合”,径改正。
三三0七页一0行溃徙离处按:“徙”原斗“从”,径改正。
三三0七页一一行言性不相害按:“相”原斗“用”,径改正。
三三0七页一六行尚修正弭灾殿本“正”作“政”。按:正政通。
三三0八页四行其水也*(而)**'雨'*杀人校补谓以前志校之,“而”乃“雨”之斗,各本皆未正。今据改。
三三0九页六行郡国三十七大水按:校补谓纪“大水”作“雨水”。
三三0九页一0行不立皇太子胜按:张森楷校勘记谓皇子胜未尝为太子,“太”字衍,下卷大风条同讹。
三三0九页一二行妒疾贤者按:“妒”原斗“治”,径据汲本﹑殿本改正。
三三0九页一五行京师及郡国四十*(有)**'大'*水校补谓“有”乃“大”之斗,本纪可证,各本皆失正。今据改。
三三0九页一五行嘉收葬客死骸骨集解引惠栋说,谓案范书周嘉传,乃嘉弟畅也,注所据乃司马书。按:校补谓详观此注,实即约举本书独行传周嘉传文,“收葬”上“嘉”字盖本是“因”字,后人妄改,未见本传耳。既系约举,原不必定详收葬者何人。惠氏补注因此一字之疑,遂谓注所据为司马书。然注先举本纪,即范书本纪也;次举周嘉传,又未别言,是本传也。
三三一0页九行*(临)**'流'*水化为血*'不流'*“临”汲本﹑殿本作“流”。今据改。又集解引惠栋说,谓“血”下脱“不流”二字。今据补。
三三一0页一0行占曰泣血道路涉苏于何以处按:“占”殿本作“名”。“何”汲本作“河”。校补谓“涉苏于何以处”,亦属误文,不可强通。
三三一0页一三行杀*(十)**'千'*余人据汲本﹑殿本改。
三三一一页四行漂害数*(千)**'十'*万户校补引钱大昭说,谓朱穆传﹑桓帝纪并云数十万户,“千”当作“十”。今据改。
三三一一页四行怀容水泽按:“怀”原斗“坏”,径改正。
三三一一页七行太白经天按:“经”原斗“绝”,径据汲本﹑殿本改正。
三三一一页八行盗贼略平*'民'*校补谓案文“平”下当有“民”字,或亦唐人因避讳去之。今据补。
三三一一页一三行济北*'河'*水清集解引钱大昕说谓“济北”下脱“河”字。
又校补引钱大昭说,谓据本纪作“济阴﹑东郡﹑济北河水清”,是“济北”上亦脱四字。今按:纪志所记,容有不同;“济北”下则明脱“河”字,今补。
三三一二页七行四年夏郡国三水按:校补谓纪作“七大水”。
三三一二页九行中平五年郡国六水大出按:集解引惠栋说,谓帝纪作“七大水”。
三三一三页八行和帝永元五年六月郡国三雨雹大如鸡子按:聚珍本东观记作“郡国大雨雹,大如雁子”。
三三一三页一一行房囏之内按:“囏”原作“任”,径依汲本﹑殿本改。
三三一三页一一行施而不博按:“博”原斗“传”,径改正。
三三一三页一一行阴精凝而见*(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