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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六八页三行明主知其然按:“主”原斗“王”,下“则王道备也”之“王”字原斗“主”,并径改正。
三二六八页一一行荆遂坐复谋反自杀也按:“复”原斗“后”,径据汲本、殿本改正。
三二六九页四行苗稼更生按:“苗”原斗“昔”,径改正。
三二六九页六行安帝元*(年)**'初'*四年秋郡国十淫雨伤稼校补谓“元年”乃“元初”之斗,各本皆失正。盖斗沿上和帝永元十年、十三年、十四年、十五年迭举之例,不觉其斗。然自孝武建元以下,史无书元不着年号者。况安帝屡改元,不书年号,何以辨之?且据本书安纪,亦惟元初四年秋七月京师及郡国十雨水,而由元初元年秋上溯永初元年秋,皆无此异,是其为斗亦显而易见也。
今据改。
三二七0页八行共诬*(曰)**'白'*勃海王悝谋反据汲本改。
三二七0页一二行皆帻而衣妇人衣绣拥□按:集解引钱大昕说,谓光武纪作“绣镼”。又引惠栋说,谓“□”依续汉书当作“□”。
三二七一页八行乃拜故司徒韩寅为司隶校尉按:殿本考证谓“寅”当作“演”。
三二七二页六行四牡彭彭按:校补引柳从辰说,谓今毛诗大明卒章作“驷颍�砼怼薄�
三二七三页一0行袁山松*'书'*曰据汲本补。
三二七三页一三行后父禁为*(平)*阳*'平'*侯据集解引钱大昕说改。
三二七四页四行视之得玉钩玦各一按:集解引惠栋说,谓“视”东观记作“掘”。
三二七四页五行*'玦'*周五寸四分据东观记及宋书符瑞志补。
三二七四页一二行灵帝光和元年南宫平城门内屋武库屋及外东垣屋前后顿坏按:集解引惠栋说,谓灵帝纪以为熹平六年二月事。
三二七五页五行南北三十余闲按:集解引洪亮吉说,谓案灵帝纪注引此志又云“四十余闲”,未知谁误。
三二七五页七行献帝初平二年三月长安宣平城门外屋无故自坏按:校补谓本书献纪书长安宣平城门外屋自坏事在初平四年三月。
三二七五页九行袁山松*'书'*曰据汲本补。
三二七五页一四行厥罚恒阳按:殿本“阳”作“旸”。
三二七六页七行金性从刑按:今尚书大传引郑注“刑”作“形”。
三二七六页七行无故*(治)**'冶'*之不销据汲本改。
三二七六页八行从*(人)**'火'*而更据集解引惠栋说改。
三二七六页一二行故常阳也按:殿本“阳”作“旸”。下“则常阳从之”,同。
三二七七页四行今专*(王)**'主'*事据汲本、殿本改。
三二七七页一四行王者熟惟其祥按:汲本、殿本“惟”作“推”。
三二七八页六行上疏云久旱按:此下有脱文。
三二七八页六行侍御史孔子丰汲本、殿本“孔子丰”作“孔丰”。按:孔丰字子丰,太常孔臧之后也。
三二七八页一0行*(牧)**'收'*令下狱抵罪据汲本、殿本改。
三二七八页一二行*(丹)**'雒'*阳郡国二十二并旱校补谓案古今注京师皆称雒阳,此“丹阳”乃“雒阳”之斗,各本皆未正。今据改。
三二七八页一三行安帝永初六年夏旱按:此“安帝”二字原误作注文,与下注“古今注曰”云云六十字并杂入上条注文下,今据校补说移正。
三二七八页一六行三年郡国八按:殿本“八”下有“旱”字。
三二七九页四行三年夏旱按:校补谓刘昭补注之例,非引他书,则云“臣昭案”,亦有省言“案”者。若既不引书,又不言案,则明是转写脱误。“三年夏旱”上当有“臣昭案本纪”五字。
三二七九页一二行冲帝永*(嘉)**'熹'*元年夏旱集解引何焯说,谓“嘉”当作“熹”。今据改。
三二七九页一二行太尉李固劝太后*(及)*兄梁冀立嗣帝校补谓“太后及兄”不成文,且固时不能亲言于太后,固传亦无固亲劝太后立长君事,当作“太后兄”,去“及”字。今据删。
三二八0页六行平阳苏腾按:集解引惠栋说,谓案水经注,苏腾河南平县人,非平阳也。蔡邕集作“平原”,尤误。
三二八一页八行固是日幽毙于狱按:张森楷校勘记谓案本纪,固以本初元年免官,建和元年下狱死,而云“是日”,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