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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伤害一个个体生命,哪怕他(她)再微不足道,也会被视为一种犯罪;如果一个美人被毁了容,我们不仅会在法律的意义上认定那是犯罪,还会感受到某种在美学上也遭受重创的至深痛楚和巨大遗憾。这种对生命和美的本能反应甚至会延伸到动物,尤其是宠物的身上。那么,对经典被肆无忌惮地侵害、扭曲、毁容,我们反倒可以无动于衷吗?
事实上,我也确曾对自己说过:假如你受不了某种诱惑,假如你也那么干,那你就是历史的罪人,美的罪人!
是不是罪人可以讨论,无论如何,人还是有所禁忌为好。我们从小受的教育是: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无所畏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唯物主义。不是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像物一样随意摆布。譬如国歌,你就不能随便改编。从技术上说这很容易,你可以在二十分钟内让它变成一首圆舞曲;但假如你真这样做了,很可能会立刻受到法律的追究。
对经典的改编不能生硬地套用法律观念,事实上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提供这方面的保护,至少现在还没有,但其中的道理是相通的;只不过这里的约束力量应来自我们的内心,来自我们对生命和美的尊崇。也许类似的问题将来可以有一部公共知识产权保护法来予以考虑,但我们的认识完全可以走在前面。我在这方面给自己定的原则是:旋律和歌词都不动,因为我没有权利动;我只在编曲和演唱上致力于创新。
不必说经典作品,任何作品,其内涵和形式之间的关系都是血肉交融的。形式(包括表演形式)的改变必然内涵的改变,形式上的伤筋动骨必然导致内涵的大受损伤。
我很喜欢一首题为《回答》的诗,是一位当代诗人写的,风格沉痛决绝,既简洁又深刻;可一次吃饭时听到有人用山东快书的节奏朗诵这首诗,说是什么“解构”,那味道就完全变了,变得油腔滑舌。当然这只是某种私下场合的小玩乐,没有人会认真对待,但已足以让我感到不舒服。
在处理自己的作品时也深切地体会到这种关系。我的歌,歌词有的是用蒙语写的,有的是用汉语写的,用于不同的场合,就有一个如何翻译的问题。
比如《蒙古人》,最初是用蒙语写的,有好几个汉译版本,我有一个,德德玛有一个,内蒙还另有一个;译得不太一样,但都感觉很难。第一句“洁白的毡房炊烟升起”就难。其中的“烟”,在蒙语原文中是指用牛粪烧出来的烟,在草原上,特别是在蒙古包里,人们用烧牛粪来取暖,所以蒙古人用蒙语唱或听这句歌词的时候,会有一种特温暖的感觉,却不能直译为汉语。因为一则在汉语中“牛粪”有点不雅,二则也没有那种温暖的感觉,只好回避,译为“炊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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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都不是的“新民歌”、“新民乐”(2)
拍《黑骏马》时,原版用的是同期声,我说蒙语,内地发行时才译成了汉语。我的声音比较沉,还略显沙哑,而我的配音却宏亮无比,二者相差十万八千里。由此我给自己定下一条:看翻译片一定看原版配字幕的那种,决不看配过音的那种,否则声音、声调里所包含的意味,漏掉的就太多了。
现在我唱《蒙古人》,第一遍肯定是用蒙语。我不担心观众听不懂,其实也完全不用担心,他们照样喜欢,甚至觉得更好听。
可是,唉,该怎么给那帮瞎折腾的后生们讲这些艺术之所以是艺术、音乐之所以是音乐的道理呢?也许还是应该像我在前面说的,先让他们到一个比较正规的地方接受基本训练吧?在音乐学院里,民间音乐可是作为一门专业课教授的,而据我所知,这些后生们百分之九十没有受过类似的训练,文化素质和音乐修养都很差。两天才能学会一首歌,得一小节一节、一个音一个音地帮他扣;却又急于成名,什么东西到了手里,都给你“咚咚咚咚”,浑不吝地平面化成一个模样……你怎么能指望这样的人能懂得经典民歌的或苍郁悲凉,或清丽浏亮,或质朴沉实,或轻盈跳脱呢?也只好“咚咚咚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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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年代这一批还是最棒的
说到歌手的实力,我觉得八十年代后期出来的那一批,虽说都唱了十多年了,至今还是最棒的,是当前流行歌坛的顶梁柱。
刘欢我特别羡慕,他说英语就像我说汉语那么流利。除了英语,他还会法语。这就不得了。因为语言不只是语言,还是文化。毛阿敏往台上这么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