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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人类的生存而举行的进化战”。事实上,这个理论的恶意推进和在德国得到刻意宣扬教育,成为民众支持希特勒发动二次大战和屠杀犹太人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有着进化论科学强劲的掩护,那些今天听起来不可思议的种族灭绝理论,在当时才可能振振有辞。在上世纪20年代,在美国进行这样的教育同样是危险的,尤其是在几个还存在种族隔离制的南方州。不能说这样的“科学教育”,和南方种族隔离制度的顽固,就完全没有关系。一个含糊不清的进化论,给种族主义打了一剂强心针。
回首去看,并不是《亨氏普通生物学》的作者特别邪恶,而是达尔文学说盛行的初期,人们确实不知如何将生物和人类既在进化上连贯看待,又严格区分动物界和人类社会的不同法则。这些复杂问题,包括人的基因遗传的课题,直至今天,还值得探讨和研究。只是今天的人类,又进步了将近百年,懂得必须非常谨慎地对待这些问题了。而当时能够敏锐地指出其中的问题,能够在科学至上、新学科风靡一时的时候,提出潜在的道德问题,却需要勇气。尤其是在美国,冒“反科学”、“反言论自由”之大不违,更是需要加倍之勇气。
第二部分 走路(二)重新审视猴子审判案(4)
四
在法庭上,深知“言论自由”在美国崇高地位的布莱恩,曾经说了一句让人惊心动魄的话:“思想也可以是危险的。”他提到了1年前的一桩刑事案件——里欧波德和罗伊伯案(The Leopold and Loeb Trial)。这是他的对手戴洛经手辩护的一个著名刑事案件。
里欧波德和罗伊伯,是芝加哥两个不到20岁的富家子弟,都聪明过人。罗伊伯狂热地崇拜尼采的“超人”学说。 1924年5月21日; 他们无故杀害了一个14岁的邻家孩子,只为了证明他们自己智力高超,能够干成一桩“完美谋杀”而不被侦破。他们在法庭上被定有罪,戴洛律师要以辩护使两名被告免受死刑。戴洛在法庭上辩解说,“谁应该受到指责?大学应该比他受到更多的指责;这个世界的学者们应该比他受到更多指责;这个世界的出版界应该比他受到更多的指责。尊敬的法官,由于大学里教给他的哲学之过错,就把一个19岁的男孩吊死,这很难说是公平的。”戴洛的辩护成功了,也可见当时社会达尔文主义学说风行的程度。具有嘲讽意义的是,仅仅1年以后,戴洛却又成了“捍卫科学教育”的英雄。
戴洛其实也知道,所谓“言论自由的公民权利”和青少年教育问题,是有一定区别的。在里欧波德和罗伊伯案的法庭上,戴洛曾经表示,他支持伊利诺州1年前的一项法案,该法案禁止未成年人阅读有犯罪内容的故事,因为阅读这些内容是使他们产生犯罪思想的原因。可见他也并不把限制青少年阅读的范围,看作限制“思想自由”。戴洛在法庭上的立场态度之多变,是一部分追赶新潮的人中间的常见现象。
相反,布莱恩去世的时候,有人评论说,随着他的逝去,“整整一个时代过去了”,因为像他这样全身心地追随道德目标,“把自己的政治行为完全建立在宗教道德之上”的政治家,在现代社会已经非常罕见。这表达了时代和观念的变化。而布莱恩对于这种变化充满忧虑。这也是他关注教育问题,认为教育不能违背人类基本道德底线的原因之一。戴洛律师,则是一个风格完全相反的人。他是摩登的,带着无神论者对于宗教文化的倨慢。他曾经说,“我只相信人的头脑,我是不会为自己的灵魂担忧的。”
五
那么,布莱恩所主张的,是不是违反了“言论自由”的大原则呢?
布莱恩在他未能发表的结辩演说中解释说,此案与思想自由无关,教师作为个人可以持任何观点,信不信神皆可;此案与言论自由也无关,作为个人他可以在任何议题上发表任何观点。但是,当他以州政府雇员身份出现,就受到一定的约束。布莱恩提到,在1925年6月1日的“俄勒岗判例”(Pierce et als。 vs。 Society of the Sisters of the Holy Names of Jesus and Mary)中,法院认定州政府对教育有指导权,禁止教授“明显侵犯公众利益”的内容。美国的公共教育事务由地方民众选出来的校董会决定,包括选用什么课本、聘请什么教师,等等,政府有权指导,无权干涉。可是,有一条必须遵守,如美国最高法院在某案判决中指出的,在任何行为“有违公共利益”时,立法机构有权禁止。简单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