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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拍卖需要限价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有三个观点,在我的文章中都有表述。
第一,推行土地拍卖符合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应该推行。因此,我在文章第6段中写道:“对于土地拍卖这一适应市场经济的销售方式仍要积极支持和推行。”
第二,拍卖不能限价。我在文章中写道:“拍卖没有最高限价,只要有竞拍者举牌,就不能停拍”,这些话确切地说明了拍卖不能限价的主要特点。刘文认为,限价是一个极其糟糕的措施,只能适得其反,并列举和分析了土地排队出让(已不属于土地拍卖)的问题。刘文这些论述没有抓住拍卖不能限价的关键,因为实行不限价竞拍,正是拍卖与其他销售方式带有根本性质的不同点。如果拍卖要限价,就无法竞拍。有了限价,只要有人举牌(也可能是第一个举牌人)报了一个等于或高于限价的数字,拍卖就得停下来。所以,如要实行限价,不仅是个糟糕问题,而且是从根本上取消拍卖的大问题。也就是说,除非不推行拍卖,只要推行拍卖,就不能限价。
第三,只能在推行中来探索解决土地拍卖中出现高价的问题。为此,我在文章第6部分写道:“在推行中认真探索防止在土地拍卖中出现过高地价的措施。”
今年4月,我到一个大城市去调查,该市今年1季度拍卖土地的价格比前年拍卖土地的价格高了4倍多。当地业内同志对此颇为忧虑,问我怎么办。我做了以下答复:一是虽然推行土地拍卖出现了土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问题,但仍要积极支持和推行土地拍卖;二是在推行一项新事物中出现了问题,只有在继续推行中,通过实践和探索来解决;三是我将写一篇文章,把问题提得尖锐一些,以吸引更多的同志参与讨论、实践和探索。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推行土地拍卖不能限价,又要防止在土地拍卖中出现过高地价。解决这个问题确有难度,但我相信,只要依靠大家在推行中的认真探索,一定能找出很好的解决办法。我在文章中写的,基本上是当时回答的内容。
地价大幅度上涨会产生什么影响﹖
我们研究市场经济和价格时,都会学习和树立以下几个基本观点:一是价格是围绕价值波动的,二是价格是遵循价值规律而涨落的,三是成本不是形成价值和价格的决定因素而是重要因素。这些观点我学过多次,但因在大脑里扎根深度不够,有时应用就会走样。例如,由于影响房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地价不是决定性因素,地价的上涨就不可能对房价产生同比值上涨的影响。我文章中讲的“地价大幅度提高必然大幅度提高房价”,就是一种地价上涨会对房价产生同比值上涨的观点。这种观点不对,刘文也指出了,特在这里做郑重的更正。
同时也要指出,作为构成房屋成本主要部分的土地是重要因素之一,其价格大幅度上涨或大幅度下跌(而不是小涨小跌),都会从不同角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刘文曾做了一个开发商不花钱拿到一块土地的假设。这个假设的土地成本不是一般的下跌,而是跌到等于零。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在这块土地上建成房屋后,仍然会按市价出售,其很大的影响就是让这个开发商获得高额利润甚至暴利。刘文的假设只说了一半,另一半应是如果一个开发商用过高的价格获取了一块土地,如我的文章中列举的深圳香蜜湖地块,因为地价过高,摊到每平方米楼面达7442元,使得地价占了房价的一半以上。在这个地块上建成房屋后出售,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只能按目前这一地段每平方米1万多元的市价出售,从而造成企业严重亏损;另一种是假设通过各种办法特别是市场机遇,把房价提高到每平方米13000元而且能够顺利售出,这一售价虽然可以使企业获得微利而不赔本,但却较大比例地抬高了房价。所以,我在文章中着重提出地价大幅度上涨的问题,因为地价大幅度上涨确实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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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来 “危险信号”?(4)
这里要提个问题,刘文提出了一个“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成本决定价格”的概念,不知有何根据。据了解,计划经济时代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都实行国家定价,而许多重要产品的价格不是由成本决定的。例如,煤炭这一国民经济的重要能源,长期实行每吨18元的国家定价。由于价格低于成本,使煤炭行业成为政策亏损行业。又如关系民生的衣食住行产品价格,多数低于成本,并由各级政府实行补贴。陈云同志在1980年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国每年对粮食和住房的补贴达200多亿元。“文化大革命”前,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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