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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重“收益的质”。
近年来,连续曝光了多起企业丑闻,如三菱汽车隐瞒产品缺陷、护理界巨头SN公司不当获取护理报酬、MEATHOPE公司引发的绞肉馅掺假事件等。日本的经营者也应当对企业如何遵守法令进行反思了。
许多日本企业都有自己的法律部(或法律团队)来负责法令的遵守,因此,只需由这方面的专家多进行几次与业务相关的培训就可以了。
如果公司不具备这样的条件,那么,邀请外部专家前来开办讲座就成了经营中必不可少的一项。
不能以常识来判断海外事物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以常识来规避危险,归根结底只适用于国内。在海外,本国的常识有时并不通用。希望各位注意的是,如在海外雇用当地的劳工,不仅要遵守当地的劳动法,还应遵守国际劳动法。
违反劳动法是不折不扣的犯罪。正如各位熟知的那样,日本人明显存在“过分勤劳”的倾向。如果以日本人的常识来驱使当地员工干活的话,就可能引发出乎意料的争议。
在派驻海外期间,最好能充分利用当地的日本商工会议所(简称“日商”,是一个基本上由中小企业组成的经济团体。——编者注)等机构,对法律上需加注意之处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近来,所有国家的商工会议所都在各自网站的主页列出了存在争议的具体事例,这为我们提供了便利。
小知识 美国独特的证据开示(Discovery)制度
常常有人自以为天衣无缝,而做些见不得人的事。然而被诉讼时,真相却不可思议地掌握在检察官或对方律师的手里。
特别是当受到美国的企业起诉或在美国打官司时,就会因俗称证据开示(Discovery)制度的规定,而使公司内所有的文件资料,落到对方律师手里。尤其是电子数据的开示具有很强的杀伤力。
无论是在多么隐秘的状态下进行,公司内部的邮件往来中还是会留下“蛛丝马迹”。因此而定罪量刑的企业,今后肯定还会进一步增多。
法律雷池不可越。因此,任何时候都应当把握好法律的准绳。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邮件是非常方便的工具,一旦被公司以外的人看到,却很容易产生误解。因此,容易造成歧义的信息绝对不能以邮件的形式传递。一封短短的邮件被作为证据采用,最终被迫支付巨额赔偿金或和解金的案件是真实存在的。
例如,要有这样的认识:如果明知是与产品责任法(PL法)相抵触的问题产品或违反知识产权的产品仍进行生产,必定会被绳之以法。
如果是大企业,假如企图谋划违反反垄断法的私下交易或排挤竞争对手的阴谋,也一定会自食其果。
虽然这种证据开示制度原产于美国,尚未引进到日本,但由于在日本,诉讼制度不断得到充实,效率持续提升,效法美国的这种证据开示制度来改善证据收集流程的呼声正日益高涨。
问题8 如何选择具有升职潜质的部下
必须坚守的原则是,不能选择唯唯诺诺的人,必须让真正的“合适人选”得到晋升,哪怕对方有些桀骜不驯。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大企业的本质:不是本该晋升的人,而是让滥竽充数的冒牌货得到晋升。一旦冒牌货得到晋升,组织的权威就会崩溃,员工的心思将会全部花费在公司内部政治博弈上。结果,公司丧失竞争力,最终被市场所淘汰。
如何找出“合适人选”
这里所说的“合适人选”,是指超越了个人的利害关系,将整个公司的利益放在首位,能让公司得到发展的人物。他能让所有员工变得快乐,因此,是可以无私工作的人物。
令人困惑的是,要找出这样的人物实在不是件容易的事。这是因为人是不能单凭语言表达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加以判断的。以小林秀雄(日本作家与文艺评论家)的口气来说的话就是:“看一个人,不能凭远远地望一眼,就能一抓一个准。”
应主动与人交往,只有通过广泛见识真正有影响力的人物,才能培养出识别人的能力。
据我观察,那些能被称为“合适人选”的年轻部下多是这样的人才:说得客气点是自大,说得直接点是傲慢无礼、不讨人喜欢的家伙。不过,如果仅因傲慢无礼,就缓升其职,这样的人才会头也不回地离开公司。
他们之所以会如此的傲慢无礼,是因为他们计较的不是像“明天上司对自己的评价”这种眼前的小事,而是一直关注本公司的未来,乃至国家的未来这样的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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