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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签了字,一切都合法了,我认为我已经避免了风险,没问题了,所以去年达能拿非合资公司说事,我认为他们太失策了。”
“但是没想到,合资合同是表面上的东西,图穷匕现了!达能最后向我揭的底牌是,宗庆后三宗罪!我不老实点,‘法律程序’就把我送大牢。”
“那为什么现在达能没有启动什么三宗罪法律程序,反而在舆论上造势?”
“他们早就在到处告黑状了!只不过都是捕风捉影的事情,不能把我怎么样!但是我也得小心,因为只要我被拘十天,娃哈哈就会散了人心,乱了套。”
这次我明白了。
在当时,举国公众所知的达娃之争,是“商标”之争、是“宗庆后私生子”非合资公司是否合法之争,是宗庆后在非合资公司兼职是否违约之争……但是2006年底到2007年春天,达能与宗庆后谈判的焦点,并不是“阴阳合同”,也不是“竞业禁止”,达能低价强购非合资公司的砝码,原来并不是合资合同与商标阴阳合同,而是一场“刑事和解”——达能胁迫宗庆后用公司资产换取达能对“三宗罪”的守口如瓶。
这时候我才注意到,我一直当作是达能制造舆论,破坏宗庆后形象的媒体言论背后,竟然含着真正的杀招。对我来说真正的挑战,不单只是打胜民事官司,更重要的是如何保住宗庆后不受刑事程序的影响。
釜底抽薪:达能揭了宗庆后的老底(2)
宗庆后真的出事了——三亿偷税罪?
我们静待的真正危机终于到来了。
2008年4月15日,《财经》杂志赵何娟的署名文章《宗庆后税案风波》,详细披露了宗庆后偷税事件的始末。关注达能纠纷的分析家说:“宗庆后真的出事了。”
《税案》文中声称: 自称“最廉价的CEO”的宗庆后,曾经透露个人的收入:这包括月工资3000欧元、年度工资补贴约10万欧元,另有占合资企业年利润1%的奖金。但是,这只是他的常规收入,根据合营公司的经营业绩,甲方股东(达能方)还要支付与宗先生特别奖励,此外还有加股权分红和自股权回购,更大的一部分收入则来自个人持股——从合资企业和非合资企业获得巨额的分红。
税务部门从达能获得的银行往来凭证显示,1996年-2005年,宗庆后累计获得“服务费” 万美元;在“奖励股”安排中,达能将金加投资有限公司、卡尔文有限公司等境外子公司的若干股权“奖励”给宗庆后,1996年-2006 年,宗从这两家公司的股权分红中,累计获得资金万美元;其余大约4000多万美元,则是达能和金加投资以回购上述两公司股权名义,向宗支付的款项。根据宗庆后本人的要求,这些资金都打入了在香港开立的多个银行账户,这些账户分别属于宗本人、其妻施幼珍、其女宗馥莉,以及娃哈哈集团党委书记杜建英,总金额约为7100万美元。
2007年8月,一名自称“税务研究爱好者”的举报人,实名举报宗庆后隐瞒巨额境内外收入,未如实申报并上缴个人所得税总计共有3亿元。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举 报后,迅速督促杭州地税局查办,2007年11月稽查局正式立案。目前本案定性的难点,在于在税务部门启动调查后,宗庆后于2007年10月补交了2亿多元的税款,使应交而未交的税款只余数百万元。因此,究竟是以近3亿元立案,还是只追究目前的数百万元税款,税务系统内部仍然存在争论。
中国对于偷税罪的认定非常严格。《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达到应纳税额的10%以上的,方构成偷税罪。因此,如果追究宗庆后目前所余税款数百万元,与应纳税额近3亿元相比,也就不足10%。因此,宗氏在调查开始之后、立案前夕补交的2亿多元税款,成为认定其罪与非罪的关键。
这则报道几乎自行宣判了宗庆后的偷税罪,而且配了一张“妙手偶得,引人遐思型新闻图片”:
图片中宗庆后与两个似乎是国家公务人员装束、面目严峻的年轻人在一起。老宗一向不“上照”,跟亲闺女照的照片也一幅眉耷拉、眼耷拉的样子,这张照片上的脸色也不那么好看。乍一看,我吓一跳,宗庆后什么时候进去了吗?我赶紧给宗庆后打电话询问。老宗正气急败坏,他告诉我,身后那俩貌似警察的人物,其实是娃哈哈的保安。
一阵啼笑皆非之后,我们转到了正题:宗庆后的个税究竟交没交过?
在宗庆后与达能的《服务协议》中,白纸黑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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