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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社会生存质量的高低,与其合法权利充分地实现和保障有着至关重要的联系。人的权利切莫轻言放弃,不能很好地行使权利的人,就避免不了受伤、后悔的境遇。
(3)维权要严肃
维权不是游戏,不是娱乐,不能抱着好玩、好奇的心态参与。诉讼是解决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权益纠纷的活动,它直接决定个人具体利益能否实现的结局,故不可掉以轻心。法律是严肃的,依法维权就要严肃、认真;法律是讲规矩的,依法维权就绝不能无视其约束,随心所欲;法律是有权威的,依法维权就绝不能冒犯其威信,不知检点。所以,人们应以严谨审慎的精神对待诉讼,体现对法律应有的敬重。
诉讼指南 妨碍诉讼法不容争吵打斗非英雄
强子因小文欠5万元不还,多次催讨;小文则避而不见,东躲西藏。强子心中恼怒,终将小文告到法庭,双方在法庭审理中发生了激烈争吵。强子与小文当即在法官面前扭打一团,使庭审无法继续进行。法庭对二人分别予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
法律聚焦:妨害民事诉讼
任何人都不得妨害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可采取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民事诉讼要求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听从审判人员指挥,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各项诉讼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
(1)拘传,是指法院依法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2)训诫,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民事讼诉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法庭规则是法院开庭时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都应遵守的纪律和秩序,它是开庭审理进行的保障。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对其直接采用训诫并记录在案,由被训诫人签字或盖章。
(3)责令退出法庭,是指在庭审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所采取的强令其退出法庭的措施。它比训诫严厉。训诫只是口头批评、教育,还允许行为人留在法庭。审判员可直接适用责令退出法庭的措施,亦可先行训诫,再视行为人的表现决定是否责令其退出法庭。
(4)罚款,是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5)拘留,是指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民事讼诉法》第101条~103条、第106条对罚款、拘留情节做了具体规定,即:“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他人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4)对司法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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